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改革方案中,对社会保险的征收方式做了进一步要求。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项规定如下: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方案还提出要求:坚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要在201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9月底前报党中央审批,在2018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省以下党政机构改革,由省级党委统一领导,在2018年年底前报党中央备案。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从各地实务来看,广东省已为其他省市做出了示范,早在2000年1月1日,广东省政府就决定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在十七年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广东地税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征收社保费由2000年的149亿元增至2016年的2783亿元,累计组织社保费收入超18722亿元,年均增长20%;实际缴交“五险”人数由1999年的500万人增至2016年的2263万人。目前广东已成为全国参保缴费人数最多、社保费征收总额连续多年在全国名列前茅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