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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有讲究(下)
·发布时间2015-05-14 09:40:45

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内容中,考勤管理可以算是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时常会被管理者所忽视,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考勤而产生的纠纷其实是占据相当数量的。在进行考勤管理时还是需要注意诸多讲究,考勤管理的一些常见病会直接导致用工单位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认准主要考勤方式

当前科技迅猛发展,考勤方式也日新月异,从纸片打卡钟考勤到射频IC卡打卡考勤,从指纹打卡考勤到人脸识别考勤,不一而足。虽然企业大都执行单一的考勤方式,但多重考勤方式并存的企业也不占少数。个别用工单位为了减少电子考勤的差错(如漏打卡、设备损害、设备误差等),还另外增加了手工考勤方式,而这两种考勤方式在记录结果上很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在许多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用工单位主张将手工考勤作为认定工作时间的依据,而劳动者则主张以电子考勤为准。管理上的不严谨导致考勤记录的不明确性,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很多用工单位对出勤时间的认定标准并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这也导致在实际的争议处理中,仲裁员或法官会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

缺勤记录必须明确事由

在企业日常考勤管理当中,员工因病假、事假等而缺勤是常有的事,但若对有关缺勤缺乏明确的标准,则员工是否属于旷工、是否属于休假、休了什么假等,都将成为疑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用工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如未休假,则用工单位应当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在年假争议的案件类型中,由于用工单位在休假安排上居主导地位,故对是否已休假、休了多少天假,均应由用工单位举证。若缺乏相应的缺勤记录,用工单位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已休过假的员工也可能主张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如没有其他证据,则用工单位极有可能败诉。而涉及加班调休的争议中,有些用工单位的考勤记录只记载了调休的日期,而未注明是哪一时间段的加班调休,在具体争议中,用工单位或称2014年的加班已在2014安排调休,而劳动者则主张2014年的调休日期是针对2013年的加班。对这些问题若用工单位不能给予合理解释,都有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记录要签名

考勤记录是劳动争议当中的典型证据形式,而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也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最典型的争议是,没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考勤记录关乎员工的工资休假等权益,对其真实性的判断至关重要。而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是否属于原始证据、是否形成于当时、是否具有更改可能性、是否经员工签字确认等,都是判断考勤记录真实与否的重要标准。

通常,人工考勤记录往往有部门主管签字,这些证据也往往形成于当时,事后补救可以通过特殊手段(司法鉴定等)加以验证,若无员工签字必然导致该证据无效。而电子考勤记录则不然,其具有物质依赖性和易更改性,企业出示的往往都是电子考勤记录的打印件。而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打印件,从证据形式上看,其属于非原始证据,而该打印件是否与原始保存的考勤记录完全一致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用工单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电子考勤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如制作考勤记录导出过程的视频,以证明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的,如提供工资发放情况与考勤记录核对。若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其他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用工单位将面临诉讼风险。从控制风险角度来看,电子考勤记录定期交由员工签字,是确保考勤记录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手段。

记录保管要妥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考勤记录相关的旷工争议、加班费争议往往存在仲裁时效限制。但时效限制的背后,却要求用工单位务必要保管相关的管理文件,考勤记录便是其中之一。

举例来说,员工主张离职前5年的加班费,那么对争议发生前2年的考勤记录,用工单位负有举证义务。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工单位掌握管理考勤记录,则用工单位应当提供该劳动者2年内的考勤记录,不能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有些用工单位以为离职员工已经不是公司的人了,所以对其过往的资料疏于保管,或销毁或遗弃,一旦涉诉,则往往面临举证不足的问题。那么,考勤记录应该保存多久呢?

对于主动离职、合同期满终止、与单位协商解除的离职员工,笔者建议最低保管期限为1年(自员工离职之日起计算),因该类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较小。而对于单位单方辞退、被动离职的职工,笔者建议保管期限为2年。以上均需要保存该员工在职期间的所有考勤资料。

及时申报、续延特殊工时制

企业由于部分员工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外勤人员、司机、高级管理人员等)而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既是控制成本的需要,也便于管理统计。但部分用工单位却对特殊工时制存在误解。

第一,认为特殊工时制只需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即可。根据现行政策,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即使双方有约定也不得执行特殊工时制,而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统计加班。

第二,认为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就可全员执行特殊工时制或永久执行特殊工时制。根据特殊工时有关申报规定,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制有适用期限、适用岗位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能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也不是申请特殊工时制获得批准后便可一劳永逸。

第三,认为执行特殊工时制无须告知员工。尽管是否执行特殊工时制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审批而非员工知晓,但员工不知情容易埋下劳动争议隐患,更为重要的是,究竟哪些岗位属于审批范围,需要企业事先规定或及时与员工沟通确认,以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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