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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最新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2015-05-07 10:24:11

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例(劳动争议类),通过这些案例,法官向劳动关系双方提示了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其中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清零工龄、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被认定违法,也有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违反禁业限制规定等“自食苦果”的。用事实说明了“维权”应当适度,一旦过界,就会吃到法律的苦头。虽说北京在劳动纠纷的裁决上相对严格于上海广州等地,但鉴于法律法规的细则越来越明确,各地执法人员对法条的理解也逐渐一致,此次北京高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上海的HR小伙伴们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变换合同单位消除工龄,无效

【案情】

金师傅于2004年12月入职一家超市,双方连续签订了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聘任金师傅担任该超市十里河店防损组长”。劳动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金师傅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该公司聘任金师傅担任防损组长的两年期劳动合同,“东家”变了,但金师傅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却没变。2011年7月29日,公司对金师傅调岗、降薪,双方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金师傅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超市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且在超市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公司向金师傅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提示】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是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规章制度不符法定程序,无效

【案情】

小李2011年8月到A公司做销售,后因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给他发销售提成,小李选择了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其近2万元的提成款。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请求,A公司不服将小李起诉至法院。A公司提出,小李在入职时仔细阅读了《职员服务志愿书》并签字,该《志愿书》第一条规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

小李说自己确实阅读并在《职员服务志愿书》上签了字,但从见过《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更不同意公司依据《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计算其业务提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交的《职员服务志愿书》以签字来概括性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实际向李某公示或者送达了考核制度遂判决驳回A公司请求。

【提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备法定要件:(一)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不具备合法的民主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三)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公示。未经明示,劳动者无所适从,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未及时缴纳社保,企业承担医药费

【案情】

小王于2011年9月到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工作,一天晚上,小王外出意外被人砍伤,此后再未到公司工作。该公司给小王发了工作期间工资但并未给他缴社保。小王因伤住院治疗了10天,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小王认为所在公司应该为其支付医疗费且发放病假工资,但该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本案中,侵害小王的人没有赔偿能力,又因该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保,造成小王未能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取先行支付医疗费,该体育用品应向小王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6123.35元。

【提示】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HR不签劳动合同,无双倍赔偿

【案情】

陈新2012年9月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月薪1.2万元。2013年5月21日,陈新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与该餐饮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不久陈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提出,陈新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该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新入职时所签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新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曾向该餐饮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未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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