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人才库 | 日本語 | HR论坛
 
现在是:
首 页
公司概况
新闻中心
专业服务
顾问团队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合作单位
公共交通
在线留言
行业研讨
 
提供虚假学历可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5-04-13 09:26:03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唐某于 2002年3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销售工作,在入职时唐某提供了假学历证书,并在每次要求员工更新人事资料时均填写了虚假信息。公司接到举报后查实了上述事实,并发现唐某在工作中存在虚报合同价格从中赚取差价的违规行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于2010年,公司解除了唐某的劳动合同。

2010年7月,唐某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虽然进入公司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 2008年时公司已经知晓实情并做出了处理,且2008年12月又续签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考虑到自己的业务能力较强故不予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故2010年6月又以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的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2010年第二季度的奖金。而公司则称《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新录用的员工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1)身份证;(2)学历证明……”“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对以上内容,唐某已签字确认知晓。且唐某曾签署《任职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唐某采用虚假证书及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故2010年7月2日公司向唐某发送律师函:“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自认解除程序与依据均合法。

公司提供证据中包括:1.唐某于2002年入职时所写的个人自传,称其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旨在证明唐某入职时就学历情况作了虚假表述;2.公司人事资料卡两份,填写时间为2008年6月9日、2009年4月30日,填写人为唐某。其中“教育程度”一栏均填写为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旨在证明唐某就学历情况欺骗公司,并在2008年续签劳动合同后仍继续欺骗公司。

最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2011年7月25日判决:1. 公司不须支付被上诉人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 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差额人民币 20493.89元、2010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人民币1198.40元、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 (提成)人民币32 213元,上述三项合计人民币53905.29元;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唐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

  唐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唐某于2008年12月底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知晓唐某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鉴于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表明公司有人事处置权的负责人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已知晓其虚假学历的事实,而公司提供的证据却明确显示2009年后唐某在公司申报的个人信息仍是虚假的。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故唐某在2008年12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而且,唐某于2007年签署的《任职承诺书》是唐某与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法律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公司在查知唐某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我们的shjungle,欢迎推荐更多的朋友加入,与我们一起分享和学习!我们将陪伴您在人事管理领域共同成长!


友情链接
 
搜索

版权所有 ©  上海强格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86-21-5888-1947 、86-21-6433-6685  E-mail: miao.shen@shjungle.com.cn
BR>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虹口商业中心B栋3208室(〒200083) 渡正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人才管理
关闭
021-58881947 工作日: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