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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可否为证?
·发布时间2015-04-13 09:23:25

微信因其便利的语音和朋友圈功能,已成为中国当前应用最广的即时沟通工具之一,除了聊天,不少人也将其用于工作和商业用途。当其用于友情联络用途之外时,也常会因涉及到工作或商业纠纷而被用来做为证据,鉴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早已在法庭举证领域占据了一定的合法地位,微信的文字消息也不难跻身证据行列,但微信的语音通话是否也一样能作为呈堂证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语音通话虽不属于《解释》列举的六种电子数据形式之一,但是其通过微信软件形成,既可以存储于手机之中,也可以通过微信、QQ等媒介在虚拟世界迅速传播,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微信语音通话这种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根据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要求,一般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微信语音通话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所以必须能够确定微信语音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第三,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第四,微信通话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与传统证据形式相较,电子数据有如下特征:一是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世界里无限快速传播;二是在感知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三是比传统证据形式更具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证据的修改、复制或删除,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识别。所以,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时一般要求收发数据的双方都认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电子数据事先做必要的公证就成了锁定证据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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