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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必须批准吗?
·发布时间2015-03-23 09:35:45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后身形变得笨重,每日的上下班变得愈发辛苦起来,往往这时候会向用人单位提交休假申请,要求使用产前假。而对于HR来说,这又成了一个两难问题:不批准产前假吧,让女职工挺着大肚子往来奔波确实不太方便也不安全;批准产前假吧,工作岗位上顿时出现空缺,对单位内部的业务可能造成负面影响。那,孕期女职工的产前假,究竟是必须给予的还是单位可以审批决定呢?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也就是说,产前假原则上不属于强制的法定休假,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相应假期的。女职工有权利申请产前假,一般情况下单位有权利视实际业务需要来决断是否批准产前假。特殊情况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女职工有不良孕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健康问题,女职工本人提出产前假申请,用人单位必须批准。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按预产期在产假前请,休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工资的80%标准发放(工资,指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单位发生年度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不得因女职工使用生育休假而影响其获得工资调整的权利。

<参考阅读>

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条件:(1)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2)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3)单位批准。

不良孕产史主要指: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

严重的妊娠综合症主要指:

(1)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

(2)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

(3)呼吸系统:哮喘频发、肺结核、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4)慢性肾脏疾病;

(5)糖尿病伴有各种急慢性并发症;

(6)重度再障病情未缓解;

(7)神经、精神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发病期;

(8)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9)妊娠合并梅毒(三期);

(10)妊娠合并艾滋病,伴有机会性感染或肿瘤;

(11)可能会危害母儿健康的其他系统疾病。

严重的妊娠并发症主要指的是什么?

(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2)产科出血;

(3)先兆早产(有早产史、有早产倾向、宫颈动态缩短);

(4)其他并发重要脏器功能损害的妊娠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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