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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以视作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5-03-16 09:20:38

【案例简介】

 2012年10月,王先生到某置业公司担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他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并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及社保待遇。双方就工作待遇及相关疑问往来多封邮件,最终达成一致。

2012年5月,王先生辞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6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置业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将协议的内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凭证的合同。口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写成书面形式的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限于纸质合同文本。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亦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王先生发送电子文本,双方按文本履行各自义务,王先生也系在多次邮件往来后认可置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按时入职,可以视作双方已订定书面劳动合同。且王先生在离职前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离职后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

【参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有三种方式选择:

  (1)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和劳动者就签订好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在用工的同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选择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合法的,但是第三种方式尽量不选择。原因在于,第三种方式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会在和劳动者进行合同谈判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当然,也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不一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就可以和用人单位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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