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会对办公室恋情做出一定限制规定,甚至会要求结婚的两人中必须有一人自动离职,在高层管理人员中这种情况更甚。禁止或限制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公司通常解释主要目的为防止夫妻或恋人之间形成利益联盟,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的担心虽然不能说完全无理,但在企业制度中禁止同公司员工婚恋并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恋爱婚姻并没有限制,而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民法通则》里,第一百零三条同样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就是说,劳动者作为一个公民,是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的,用人单位并不能强制干涉。在公司制度中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结婚,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即使写入公司制度也是无效的。
公司管理者可能觉得,在公司制度的严重违纪条款中加入“员工与同公司同事结婚”的情形,如果一旦发生办公室恋情修成正果,不就可以以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了吗?诚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规的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不得违背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而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是不能成为开除员工的理由的。
当然,在某些特殊的岗位上,也确实是需要讲究亲属回避的,比如:公务员,金融机构岗位等。但是即使是涉及重大利益的关系岗位的从业者是夫妻或情侣,也不能粗暴地以解除当事人劳动关系的方法来解决。出现必须回避的情况,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以调动岗位、加强保密制度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企业流程及内审等途径来约束员工的职业行为,防范企业利益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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