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用人企业和劳动者都已经熟知并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除了法规明确要求的5-15天年休假,有的用人企业还额外提供了企业的福利年假。这本来是有益于劳动者的好事,但是,当福利年假用不完的时候,纠纷就悄悄地产生了。企业福利年假休不完,究竟怎么处理才好呢?
【案例】
林某曾任职于某500强企业,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每年可以享受30天年休假,其中包含公司提供的福利年假,员工未使用完当年公司福利年假的,未休部分按日工资予以补偿。
林某于2012年1月提出辞职,离职前尚有2011年度未享受的年休假27天。公司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向其支付了27天的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但林某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约定年休假待遇的做法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补发27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经仲裁委审理,最终裁决公司对林某未休完的27天年休假进行区别补偿:15天的带薪年休假,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法定年假工资;12天的公司福利年假,按日工资计算额外年假工资。
【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已有清晰的标准: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就有权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必须依法执行。企业不能缩减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但同时企业又有权在保障员工享受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约定额外的福利性年假,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年休假天数可以大于等于法定带薪年休假。但是,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在制度中严格区别两类不同年休假的定义、性质、使用方法及补偿方法,且企业制度已通过必需的民主程序。
回看案例中的企业,一方面,企业虽然在《员工手册》中对福利年假做了一定说明,但显然还不够细致,没有明确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假的区别,30天中包含多少天福利年休假?两种年休假使用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年休假未使用时怎么区分处理?在休假申请的流程上如何配套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在确认员工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上也存在明显不足,才会造成在年假补偿上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仲裁庭或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以依法查明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据此确定其该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员工虽然应当承担证明其工作年限的义务,但企业还是需要在员工入职时合理审查员工的工作经历,并与员工确认其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如果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确认的,员工应当相应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如果想要丰富员工福利,在法定带薪年休假基础上增加福利性年假的,建议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各类福利休假的名称、定义、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并与法定带薪年休假作清晰的区别描述,比如:员工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享受带薪年休假,满足***条件的员工,在当年带薪年休假使用完后,公司另行向其提供**天福利年假……;同时,对福利年休假在未休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如过期作废、延期使用,或进行工资补偿,如果补偿的则要确认结算的标准和支付时间等;为便于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年休假使用,在规章制度中也可以约定好法定带薪年休假与福利年假的使用优先顺序,比如:员工休假,应当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了再休福利年休假,请假申请单中也应当写明是法定带薪年休假还是额外的福利年假。
最后,还是要提醒企业通过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对年休假做规定的,除了内容合法以外,还需注意其他的生效要件,比如休息休假这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在制订后还要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之后才能对员工生效。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这些制度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参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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