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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6年第15周)
·发布时间2026-04-13 12:34:57

1、全国:2026年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0%

2026年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0%。其中,城市上涨1.1%,农村上涨0.9%;食品价格上涨0.3%,非食品价格上涨1.2%;消费品价格上涨1.3%,服务价格上涨0.8%。1—3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0.9%。

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下降0.7%。其中,城市下降0.7%,农村下降0.5%;食品价格下降2.7%,非食品价格下降0.2%;消费品价格下降0.3%,服务价格下降1.1%。

一、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3月份,食品烟酒及在外餐饮类价格同比上涨0.4%,影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约0.11个百分点。食品中,鲜菜价格上涨4.9%,影响CPI上涨约0.08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4.0%,影响CPI上涨约0.08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3.7%,影响CPI上涨约0.07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下降4.2%,影响CPI下降约0.18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11.5%,影响CPI下降约0.22个百分点;蛋类价格下降3.1%,影响CPI下降约0.02个百分点。

其他七大类价格同比六涨一降。其中,其他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衣着价格分别上涨13.5%、1.9%和1.6%,生活用品及服务、教育文化娱乐、交通通信价格分别上涨1.5%、1.1%和0.9%;居住价格下降0.2%。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3月份,食品烟酒及在外餐饮类价格环比下降1.8%,影响CPI下降约0.53个百分点。食品中,鲜菜价格下降10.1%,影响CPI下降约0.19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下降3.9%,影响CPI下降约0.16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7.3%,影响CPI下降约0.13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下降3.3%,影响CPI下降约0.07个百分点;蛋类价格下降2.7%,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下降2.6%,影响CPI下降约0.05个百分点。

其他七大类价格环比四涨三降。其中,衣着、交通通信价格均上涨0.4%,居住、医疗保健价格均上涨0.1%;教育文化娱乐、其他用品及服务、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分别下降1.6%、1.4%和0.1%。



2、天津: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规字〔2026〕1号

各区医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等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

(一)关于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应当按照注册证照统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应当在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归属的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或接续参保登记。

2.职工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延迟缴费条件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迟缴费手续后可继续参保缴费。

(二)关于正常缴费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2.5%,其中,用人单位10.5%、职工个人2%。

2.符合《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继续按照8.5%执行。其他单位职工医保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5%。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基础上,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额救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不再后延缴费的,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符合我市相关规定要求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

(三)关于中断后补缴费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我市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中断的职工医保费,可以按照对应所属年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为我市实际缴费年限。

2.我市职工医保补缴时间不早于2001年11月份(指自然月,含当月,下同)且不早于单位成立注册登记年月,补缴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职工医保时,应同步补缴对应年月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以及2024年1月份后大额救助等费用;生育保险补缴时间不早于2005年9月份,补缴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规范待遇保障

(一)关于职工待遇保障

1.自2026年6月1日起,已经连续两年及以上缴纳我市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缴),且中断缴费三个月内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自正常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置三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正常缴费满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2.已经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3.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在我市恢复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自在我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规范退休人员待遇保障

1.自2026年6月1日起,退休人员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符合我市规定要求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不足我市规定年限的,可按照10.5%缴费比例和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办理一次性补足后,自补足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补足年限不补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2.退休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三、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一)关于划拨标准

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后,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2.自2026年6月1日起,按照12.5%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且累计按照同期高缴费比例缴纳年限超过5年及以上的新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不满70周岁40元/月、70周岁(含)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已经按规定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保持不变。

3.因退休前按照8.5%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等各种原因退休后未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费用后,自补缴次月起按规定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二)关于共济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人员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具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本人和家庭共济人员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关于资金清算

因死亡、出国定居、在新单位享受公费医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动放弃历史医保权益不再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无法转移接续等各种原因终止我市职工医保关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四、其他事项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我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上年度标准公布前继续沿用上上年度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31年2月28日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3、山东:印发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携手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对竞赛管理、组织实施、成果转化与竞赛集训、安全保障、奖励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在细化省级竞赛分类与管理规则方面,《办法》提出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每两年举办一届,与国赛、世赛衔接,竞赛项目结合山东产业实际设置;省级行业赛每年一次,分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目录式管理,一类赛年度控制在20项左右、二类赛80项左右;省级专项赛年度控制在10项左右,主要面向行业系统或企业内部开展岗位练兵,参照省级二类竞赛管理。同时明确,省级竞赛决赛人数标准,一类赛(无基层选拔)单赛项组别不少于50人(队),二类赛不少于40人(队),不足则取消省级竞赛资格。

      为贴合产业发展需要,确保竞赛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办法》明确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省级行业赛竞赛项目原则上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三、四、五、六大类,且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或者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但具有行业、企业标准,并紧贴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竞赛项目,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同时要求,竞赛筹办与成果转化统筹设计,推动竞赛技术标准融入职业教育、先进工艺设备运用到生产实际。

      根据不同级别赛事获奖情况,《办法》建立了“物质奖励+荣誉认定+技能等级晋升”的三维激励体系。除了上述的资金与荣誉奖励外,《办法》还明确,决赛成绩合格且符合条件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发证比例控制在决赛选手50%以内,同一竞赛周期省内仅能晋升一次,未经立项的竞赛不得开展等级晋升;对获奖选手、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对优秀组织单位、承办单位等授予荣誉证书,明确“山东省技术能手”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管理。


4、甘肃:“四维联动”提升裁审衔接质效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向发力、协同破题,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构建“四维联动”裁审融合治理新格局,有效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与公信力。

构建“实体化、闭环式”协调指挥体系,实现从“松散对接”向“紧密协同”跨越。创建“专班+轮值”实体化运作模式。省人社厅与省法院共同组建“裁审衔接”工作协调专班,实行年度轮值制度。轮值单位承担统筹年度工作、组织协商会议、督办决议落实等主体责任,变“一事一议”为“常设常议”,变“单方主导”为“双方共治”,确保了衔接工作有机构可统、有专人可管、有标准可循。确立“定期+即时”多层级会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定期协商会商制度,省级每年至少一次,市县级每半年至少一次,遇重大疑难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启动临时会商,使裁审双方在政策理解和尺度把握上保持同频共振。

构建“数字化、穿透式”信息共享模式,实现从“信息孤岛”向“互联互通”跨越。推行“试点先行、数据穿透”信息互通机制。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广”的原则,选取2-3个基础较好的县区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双月调度”为节点、联络员反馈为保障的常态化信息互通模式。通过打通信息预警、案件追踪、裁审比对等环节,力求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到诉讼全流程的数字化追踪,为统一裁审尺度、分析争议趋势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针对重大敏感、群体性争议,建立“快响应、共研判” 重大疑难案件信息协同机制,通过专题通气会、即时线上通报等方式,确保案件关键信息无缝流转。对法律适用标准、事实认定难点等核心分歧,组织专家会诊,统一裁审尺度,将协同处置从事后前置至事前,有效防范风险外溢。

构建“精细化、规范化”程序衔接规则,实现从“程序梗阻”向“有效流转”跨越。确立“文书互认、执行提速”效能提升机制。简化当事人证明材料,建立仲裁机构及时移送、法院快速审查的“绿色通道”,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建立“标准统一、分歧速解”规则衔接机制,建立对个案受理分歧“即时沟通—共同报请—省级定夺”的快速解决路径。建立常态研讨机制,聚焦劳动关系认定、调岗降薪、工伤待遇等疑难问题开展专题攻关,并强化省级权威指导,由省人社厅与省法院定期联合发布办案指导意见,为全省提供统一的裁审尺度,有效减少“同案不同裁、同案不同判”现象。

构建“多元化、源头化”治理延伸格局,实现从“后端裁审”向“前端共治”跨越。深化“案例引领、力量下沉”源头预防机制。将裁审衔接的效能从终端裁决延伸至源头治理,建立省级人社、法院典型案例定期联合发布与内部通报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积极协同工会、司法等部门,推动调解力量下沉,组织法官、仲裁员、调解员深入工业园区、平台企业,开展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和现场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创新“能力共建、人才共享”素质提升机制,共建一体化联合培训体系,通过交互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强化办案人员业务共通。探索建立调解员互聘共用机制,优化调解资源配置,实现纠纷高效率、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了裁审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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