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多地公布春假安排
春节过后四月、五月、六月都有国定假日,部分地方中小学生春假和法定节假日结合,形成连休,放假时间长达6天,8天、最多高达10天。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广东、江苏、浙江、安徽、四川、贵州等十余个省份,至少76个城市明确安排放春假了。春假期间,老师是否也放假,取决于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安排,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以江浙渝地区为例:南京、扬州、苏州、常州、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地的春假时间为4月1日-3日,衔接清明假期,直接解锁6天长假连休。四川的眉山、乐山、泸州、攀枝花等地明确春假安排在4月1日-3日,衔接清明假期形成连休,共6天。杭州钱塘区春假安排在4月26日-5月5日,连接五一假期,一共可以连休10天。宁波、衢州则安排在“五一”假期前3天,即4月28日-30日为春假,共计放8天;舟山地区春假安排在5月6日-8日,衔接五一假期连休8天;绍兴的春假与清明衔接,安排在4月1日-3日,共放6天。
2、湖北: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202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现将用人单位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6月25日。
二、申报范围及所属期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用人单位,应为上述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工资。
(二)申报所属期
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三、缴费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计算。
对在职职工,以其2025年月均工资申报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25年月平均工资的,以其起薪当月工资申报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退休后需要缴纳相应险种的人员,其缴费工资申报仍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报渠道
(一)线上办理
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地方特色”-“社保费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二)线下办理
推荐优先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线上申报确有困难的,需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1)、《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和《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附件3)Excel电子文档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五、相关提醒
(一)用人单位应加强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核算、审核、依法、合规、如实申报所有参保职工各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诚信承诺书》留存备查。
(三)用人单位务必在2026年6月25日前完成申报,6月25日前未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7月1日后需要完成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方可办理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业务。
附件:
1.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doc
2.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诚信承诺书.doc
3.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4日
3、天津:构建“产教评”技能生态 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
天津紧扣高质量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强化人社部门统筹协调作用,联动行业、企业、院校及评价机构等多方力量,聚焦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示范打造“产教评”生态链,构建“产业牵引、培用适配、评价赋能”的一体化技能生态。
系统谋划,健全“产教评”协同机制。一是法治筑基。相继制定《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等法规,为技能生态行稳致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是行业主体。强化“管行业也管人才、管人才也要管培训”责任意识,成立由工信、交通运输等27个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建立“人社牵头、行业组织、区域落实”工作机制,推动产业政策与技能人才培养深度融合。三是产教协同。全面推行“企校双师、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年均培养学徒近5000人,为企业输送技能人才的同时助力院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联合院校自主制定培训方案开展项目制培训,2025年项目制培训1581人,直接赋能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同时产业培训反哺院校教学,推动院校及时吸纳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更新教学内容,实现产教协同育人。
聚焦产业,优化培训供给适配。一是产业引领。充分发挥“1+3+4”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作用,紧密衔接产业发展新态势、新岗位需求,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引领技能培训方向,动态发布《天津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实行差异化补贴,引导培训资源向急需领域汇聚。2025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9.8万人次,其中补贴性培训13.26万人次。二是平台打造。认定企业培训中心464家、企业公共实训基地18家,支持其自主确定培训内容、自主实施技能培训、自主评价培训成效,让企业培训中心成为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育主阵地。三是训用衔接。聚焦生物医药、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打造3条“产教评”生态链,企业提供岗位标准和实训资源,院校输出学生和教学力量,政府负责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产教评用各环节无缝衔接。
创新评价,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一是赋权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支持链主企业面向链内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市备案111家自主评价用人单位。推行“新八级工”制度,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已评聘特级技师185人、首席技师143人。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覆盖8个职称系列,实现双向评价互认。二是竞赛带动。构建以“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为引领的竞赛体系,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带动近10万名劳动者岗位练兵,对获奖者给予奖励资助、破格晋升等激励。三是荣誉引领。设立“海河工匠”最高荣誉,每年从现代化产业体系企业一线职工选树10人、每人奖励20万元,激励广大劳动者把投身技能、学习技能、提升技能化为行动自觉。
夯实保障,支撑“产教评”长效发展。一是筑牢培训根基。累计建成国家级公共实训中心2个、世赛中国集训基地11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3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75个,优选20家线上培训平台,形成立体、多元技能培训载体。二是强化薪酬激励。出台《天津市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以技能等级为核心的薪酬分配体系,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三是精准匹配就业。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驿站”等平台,结合企业岗位需求,为结业学员精准推送岗位信息,搭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平台,实现技能与岗位匹配。
4、重庆: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重庆市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如下:
一、职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标注“非全日制用工”字样。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申请时限的最后一日。
三、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医疗机构作出新增或变更受伤害部位诊断,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应提交新诊断证明及完整病程记录,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在认定结论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二)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作出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决定;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工伤职工自身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申请人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作出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决定,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原鉴定结论作废。
四、按照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五、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文书参照民事送达的规定执行。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有关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有关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供。
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用人单位后续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其待遇。
八、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企业集团内部跨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之间经组织调动,调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调入单位自职工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且该用人单位此前按时足额参保缴费的,自调入之日起视同正常参保,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新调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