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3月25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副局长王文君在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制度建立从局部试点走向全国推开。
作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之后的“第六险”,长护险旨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根据意见,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这意味着,长护险将逐步实现全民覆盖。
意见明确了“费率制”筹资模式,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缴费基数与收入水平挂钩。并针对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设计了差异化缴费路径。同时,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补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至近亲属代缴。
在待遇保障方面,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意见还明确了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申请办理方面,已实施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或其家属可以到医保服务窗口或通过线上办理渠道提交申请并递交材料,失能状态一般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天津:3月起执行《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近日,市总工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作为全国首创的由工会、法院、人社三方联合制定的此类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并非新增法律义务,而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其亮点在于构建了一个“提前通知—工会监督—企业回应”的三步闭环流程。该《工作指引》将工会事前监督从“原则性倡导”固化为“程序性强制”,其中核心要求是:企业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工作指引》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标准化流程。《工作指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工会有权对解除行为进行监督,若认为不当,可出具书面意见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必须对此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
更为重要的是,文件明确了仲裁审判操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必须主动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一规定将工会程序性监督与司法审查刚性衔接,使“未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在仲裁和诉讼阶段面临明确的不利法律后果。
为确保制度落地见效,市总工会同步配套印发了《天津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细则》,将告知程序从“原则性要求”转变为“标准化、可落地、有闭环”的具体举措,切实提升监督实效。《工作细则》明确工会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积极开展普法宣传,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的合规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能力。同时,针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或地方总工会将帮助指导其组建工会,从源头上保障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湖北:通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4年修订施行以来,对推动湖北省工伤保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对工伤保险政策的改革调整,现行《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亟需修订。2026年3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26年3月10日,李殿勋省长签署省政府437号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51条,旨在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升统筹层次,优化经办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高效运行。
(一)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功能。一是扩大覆盖范围,在原有参保主体基础上,通过政策衔接明确三类群体保障路径:将建筑工程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和超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提供政策接口。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人社部门主管、经办机构承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三是提升基金统筹层次,我省自2024年1月1日已经按照国家部署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通过修订办法,固化省级统一收支和统一预算管理,建立和实行省级储备金制度。
(二)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突出便民利民。一是明确工伤认定事权,解决受伤职工“向谁申请”的困惑,通过清单式列举,解决“如何申请”的问题。二是对人社部门受理审核、按需开展工伤调查、工伤认定时限作出规定,增加可委托异地调查等操作性条款,确保程序公正;实行鉴定回避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三是落实减证便民,依托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共享数据,精减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将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
(三)细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强化兜底保障。一是明确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支付项目及标准,针对辅助器具配置的更换条件等作出规定。二是落实护理费支付,针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问题,明确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需参照当地同级别护理人员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三是针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但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确保受伤职工不因第三方责任纠纷而耽误救治。
(四)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确保基金安全。一是明确人社、税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征缴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二是强化协议机构监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等签订服务协议,人社部门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过度医疗或违规收费。三是引入社会与工会监督,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可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4、广东:多地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
近期,广东省大力推动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多地市积极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买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住宅等支持力度,放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申请条件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近一个月来,已有深圳、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肇庆、清远、云浮8地市发布新政策措施。
——调整管理办法,扩大覆盖面。深圳修订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的缴存比例,最高至12%。惠州放宽“商转公”申请条件,减轻缴存人还贷压力。
——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惠州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江门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双缴存职工80万元、单职工40万元;阳江符合条件的双缴存职工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5万元,单职工50万元;肇庆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可达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清远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达70万元,单职工50万元。
——多重政策叠加,满足各类需求。惠州多子女家庭最高可上浮20%,最高达108万元;中山二手房(框架结构)首付比例调整至最低20%,购买新建一手绿色建筑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江门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房最高可贷140万元;阳江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20%;肇庆多子女家庭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最多增加15万元,最高达95万元;清远多子女家庭最高可再增加10万元,购买新建一手绿色建筑住宅贷款额度最高上浮20%,最高可贷96万元;云浮购买新建“好房子”标准建设的住宅项目、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住宅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