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联合开展高校毕业生异地求职"双惠"行动
为积极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方便高校毕业生跨地区求职出行,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国铁集团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异地求职“双惠”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2026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异地求职提供火车票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青年驿站”住宿优惠等便利服务,助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尽早就业。
《通知》明确,跨地区求职(求职地点不在学校所在地)的2026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毕业生优惠资质核验,完成核验后,每人在现有4次单程学生优惠票的基础上,增加2次单程学生优惠票购票次数。
《通知》要求,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较多的城市、国家重点布局建设的城市群、都市商圈为重点,稳步有序扩大“青年驿站”覆盖面,加强部门间信息联动与工作衔接,不断强化“青年驿站”供给效能。
《通知》指出,要持续优化就业服务支持,延长就业跟踪服务链条。推动“驿企直通车”“青年夜校”等项目走进驿站,为入住“青年驿站”求职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查询、创业政策咨询、职业规划指导、求职技能实训等精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入住求职毕业生提供交通、通讯、文旅、餐饮等方面优惠,并开展3至6个月的求职动态跟踪服务。
《通知》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团委、各高校和铁路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保障、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及时帮助求职毕业生解决购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入住“青年驿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2、全国: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1月14日对外发布公告称,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全国: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宣布有关税费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陕西: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6〕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3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6〕4号)要求,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2138.4元/月,二类区2025元/月,三类区1926元/月。
二、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业培训参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5〕81号)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 1月 21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42〔2026〕2号)
附件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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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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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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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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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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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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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杨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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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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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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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咸阳市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州市,铜川市王益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区、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市,榆林市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韩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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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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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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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咸阳市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渭南市华州区、澄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市、平利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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