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 公益性岗位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2.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主要分为三类:
——公共服务类:如保洁、保绿、保安、养老托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
——公共管理类: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治安巡防、市政管理、统计调查等;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鼓励设立能力拓展类岗位。
3. 哪些人可以申请成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答:安置对象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提供就业服务、推荐岗位仍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岗位要求的,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4.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
答: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就业援助基地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资质良好、经营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按要求开发;就业援助基地可沿用原有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流程。
5.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聘任,岗位信息统一在本市“乐业上海第一站”或区级招聘渠道发布,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应聘;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经人社部门核实身份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正式安置。
6.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和社保待遇如何保障?
答: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福利;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7. 公益性岗位能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延长后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可二次安置。
8. 公益性岗位补贴如何申请?
答:用人单位需提交补贴申请及人员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清单、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发放。
9. 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补贴吗?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组织岗前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技能评价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0.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退出?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退出岗位:违规取得上岗资格、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担任社区(行政村)“两委”成员、达到安置期限或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自愿退出等。
12. 退出公益性岗位后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距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将获得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用人单位继续录用的可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未实现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或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
13. 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有什么要求?
答: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需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14. 原万人就业项目转制后的岗位如何管理?
答:本市原万人就业项目转制后安置原从业人员的岗位,视作公益性岗位管理,补贴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15.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限怎么算?
答: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岗且未出现应退出情形的,自2026年1月1日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16.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是多久?
答: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广东:发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2023年12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3〕22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大湾区9市和汕头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取得较好成效。因粤人社规〔2023〕22号文件2025年12月31日将到期,为延续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成果,保障原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综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意见,将粤人社规〔2023〕22号文件延续实施2年。
《办法》按照补齐短板、合理负担、抓住关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总则。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二是确定《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并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四是提出参保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参保缴费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办理参保手续地点、机构、所需材料等;二是明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三是明确缴费期以及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后职责;四是未按时申报缴费的情形处理;五是对自愿停止参保情形的规定;六是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关职责工作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具体条件;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待遇的途径、所需资料等;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五是灵活就业人员多平台就业情形处理;六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七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相关情形;八是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市之间转移进行规定。
第四部分:其他。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平台或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处罚进行明确;三是明确《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3、陕西:印发职称评审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陕人社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陕西省制定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组织职称评审初定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等进行监管。
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称综合管理职能,着力构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以及用人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职称评审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二)坚持全面监管。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管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负主责并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将可能干扰评审正常组织、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等作为监管重点,科学预防、系统应对,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要一视同仁,从制度设计、流程优化、技术赋能和监管强化等方面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确保监管工作科学、透明、可追溯。
4、四川:制订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出台《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1〕28号)。近年来,在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发挥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加强监管和提升资金绩效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文件精神,会同财政厅修订了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5章1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内容、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用途,明确经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用途等;第三章申报和资金拨付,规定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发放、拨付等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设站单位、管理单位职责及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办法实施日期、有效期限等。
《办法》出台将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高层次青年人才集聚和培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加强平台资助。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进一步激励博士后平台发挥作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二是实施分类资助。参考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分类分档资助”做法,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进行分类资助。按照人社部“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规定,将在职博士后资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万元,资助期两年;非在职博士后资助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8万元,资助期两年。三是完善管理体系。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要加强设站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把关、监管指导、督促整改作用等,强化“省、管理单位、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作用发挥。四是规范使用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专项资金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对设站单位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资金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