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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5年第53周)
·发布时间2025-12-31 11:53:51

1、北京: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分类施策、评用衔接、放管并重”为原则,根据产业、行业、专业情况,稳妥有序向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通过向用人主体赋权,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作用,让评价标准更贴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求,有效破解人才评价“一刀切”难题,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深度融合,构建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注入人才动力。

明确用人单位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准入条件

北京市明确申请条件,让“有意愿、有水平、有保障”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有意愿”:用人单位申请的评审专业应与自身主责主业、产业定位高度契合,体现“需求导向”,将人才评价与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深度融合,把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晋升、薪酬激励等直接挂钩,形成“评价—使用—激励”的闭环。

“有水平”:单位应在综合实力、产业方向、核心技术等方面有较大优势,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专业,需具备行业领先的专业实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发展水平,能够制定符合实际的较高的专业评价标准。单位拥有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应占职工总数 70% 以上,且职称评审专家需满足数量与质量的双重要求。

“有保障”:用人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评审组织体系,具备稳定的场地、技术等资源保障,设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行制度建设、申报审核、组织评审等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用人单位申请及备案流程可全程网办

在用人单位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及核准备案流程方面,北京市实现规范化与便捷化的统一,可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需通过北京市人社局网站(https://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 栏目在线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组建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后予以核准备案。市人社局指导用人单位紧密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有序组织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评审结果经验收、公示后,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放管并重”保障自主评审公平公正

在充分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同时,北京市坚持“放管并重”原则,有效防范评审风险。市人社局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开展常态化定期巡查,重点围绕制度建设完整性、政策执行规范性、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关键维度全面核查,保障评审工作依规有序推进。对违规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做好政策解读,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有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同时对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做好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形成“行业统一评价、单位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监督、人才公平竞争”的人才评价新格局。


2、上海:发布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基本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从补贴对象、标准、资金来源、申请时间、申请审核、补贴发放、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本市育儿补贴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补贴对象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政策生育或收养,且户籍登记在上海市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包括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及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2025年1月1日时不满3周岁的。符合年龄及户籍等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也属于补贴对象。

二、关于补贴标准

全市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现阶段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发放,即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关于申请时间

补贴申领人应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内提出首次申请。续领申请应在首次申请后的连续年度分别提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育儿补贴。后续年度的育儿补贴可继续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

四、关于申请审核

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请人应为婴幼儿的父母(生父母或养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婴幼儿户籍所在省份的政务服务平台,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无身份证号无法登陆在线服务平台等特殊情况的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五、关于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按要求填写婴幼儿和申领人信息,并提供规定的材料。现场办理除需提交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还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续领时如相关信息无变更,确认信息后提交申请即可。如申领人未发生变更,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当更新后提交申请。如申领人发生变更,需重新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

六、关于补贴发放

育儿补贴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续领时可以更换补贴帐户,但需符合育儿补贴发放渠道的要求。补贴经申领人提出申请后,需经过初审、审核确认等环节,审核确认后发放。各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具体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批,一般在审核确认后90天内到账。


3、黑龙江: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27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及所辖县(市、区)为2010元;第三档: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910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1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及所辖县(市、区)为18.8元;第三档: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8.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新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4、天津: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为进一步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天津市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事项发布通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短期参保人员(在末次参保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下)、大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内的)申请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核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近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需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还须核查发放凭证。用人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参保地人社部门、社保分中心应共同对材料进行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综合研判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用人单位与职工减员不离岗等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填写《短期参保、大龄人员失业保险审核表》。对于审核通过的,由受理的参保地人社部门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经办管理服务,延长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强化按月申领短信提醒。未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连续3个月未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申领区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社保分中心提出补发申请,申请补发月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条件的,予以补发(补缴),最多3个月;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补缴)。 

      失业保险待遇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1-4级伤残津贴不得同时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1)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或存在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除外)。 2)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非营利性法人单位和特别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 3)死亡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强制隔离戒毒等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的,可恢复申领)5)移居境外的。6)应征服兵役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上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未及时告知导致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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