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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5年第41周)
·发布时间2025-10-10 16:18:46

1、北京:出台3项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办法》3项管理制度,实现从招生入学到毕业就业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技工院校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推动技工教育与产业需求深度融合。

近年来,北京市技工院校已建立特有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技能人才学制化贯通培养体系,学制从3年到7年,其中:中级工3年,高级工2年,预备技师/技师2——3年。目前,全市开展全日制招生的技工院校有14所,其中技师学院(可培养中级工到技师)9所、高级技工学校(可培养中级工到预备技师)5所;共开设14大类111个专业,每年毕业生约0.9万人,就业率多年保持在99%以上。

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

新修订的《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共九个章节、四十一条,对技工院校招生和学生学籍形成全过程规范、全周期闭环管理,突出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保障学生发展权益。

在招生与学制、入学与注册部分,明确了招生对象,以及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各学段的招生对象,规范了各培养层级的学制年限。同时,还细化规范了入学和学籍注册流程。

在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奖励与处分部分,明确了转学与转专业的条件,规范优化了转学、转专业操作流程;明确了休学、复学与退学条件和要求,完善了退学流程;明确了奖励与处分要求,提出完善申诉与监督机制。

在成绩考核与管理、毕业与结业部分,明确了学生成绩的考核流程、处理措施、留级制度等方面内容。明确了毕业、结业要求,坚持“双证书”制度,学生可以同时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证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

建立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主动对接服务首都产业需要

《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共九个章节、三十七条,突出教学规范、细化教学流程,鲜明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细化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严格规范教材使用管理等措施。

在专业建设上,提出建立完善技工院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密对接首都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装备、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设新专业、改造升级传统专业、撤销淘汰专业。

在教学行政管理、运行管理、质量管理部分,首次提出由市人社局统一编发校历,规范了全市技工院校的开学放假时间节点和教学安排;明确要求学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督导,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突出强化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规范和监督管理。

在教师队伍建设、教研教改管理部分,着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明确技工院校专兼职教师的任教条件,系统规范专业设置、教学组织、质量监控、教研改革等环节,构建起科学严谨的教学管理体系,强化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填补制度空白,困难家庭毕业生可享就业帮扶

《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办法》共四个章节、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实习管理、就业创业等内容。《办法》归集了本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填补了本市技工院校实习就业方面的制度空白。

在实习管理部分,明确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工作要求,突出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学生等各方安全责任。新增了对“专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时限的规范。

在就业创业部分,从健全服务体系、集成支持政策、保障学生权益、跟踪就业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首次明确对技工院校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就业帮扶,重申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有报考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权益,对招用本市技工院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同时,创新提出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估机制。


2、江苏: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近期,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18元、二级伤残增加109元、三级伤残增加106元、四级伤残增加10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4.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起开始。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


3、广东: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提出对相关企业落实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政策,以及对到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按照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29号)要求,现就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每月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金额之和的25%,从企业2025年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起算,按照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同一人员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1.属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

      2.属于制造业、生活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未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重点群体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时间为2025年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3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本政策。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本次实现就业时间为2025年内,且本次实现就业前为在我省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已连续失业180天以上的人员。

      3.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指被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监测对象的人员,具体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补贴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清单,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

      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发放,所在企业已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为相关人员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的,最晚可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为其提出后续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


4、湖南:27条举措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吸引集聚青年留湘来湘就业创业、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打造高质量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构建一体推进就业工作格局等7个方面27条政策举措。

因城施策,分类打造区域就业集聚地、就业增长极

  深化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项目立项前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提高产业发展的就业带动力。支持长株潭打造省内区域性就业集聚地,衡阳、岳阳等打造就业增长极,拓展湘南、湘西片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促进区域就业均衡发展。

净增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等一揽子政策促就业

  对净增参保人数稳定增长的企业给予净增岗位补贴,发布一批园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榜单。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和乡村车间吸纳就业稳岗补贴标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省属及地方国有企业每年新增岗位的60%以上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将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链主企业可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等级评价

  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开展市场化培训,允许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等级评价。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就业服务工作,推进全省就业服务“一张网”建设。将就业歧视依法纳入劳动监察范围,探索建立共享用工和用工余缺调剂机制,推动落实超龄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在校大学生也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探索建立创业失败保障机制,鼓励开发创业失败补偿等商业保险。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立职业院校实训场地“错峰使用”机制,实训场所寒暑假期间应向社会培训项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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