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发布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温馨提示
2025年7月1日起,本市将开展2025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1、末次缴存月份为2025年6月的单位应办理基数调整。
2、单位应按实填写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选择缴存比例,确认并提交后,完成基数调整。调整结果可通过相关办理渠道查询。
3、7月1日起至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前,缴存基数上限按2024年度上限(36921元)执行。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后,按公布的上限执行。同时,对完成2025年度基数调整且填报的缴费工资大于36921元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2025年度上限自动为其重新核定基数,变更月缴存额,并通知单位。4、2025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2690元。5、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单位纳税缴费便利度,今年,市公积金中心将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同意后,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可应用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职工工资预填,单位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对于社保信息与公积金信息不匹配等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职工工资预填的,请单位自行填报。6、单位可选择以下渠道办理基数调整: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年度基数调整专栏——网页版登录办理条件:单位人数不超过1000人单位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年度基数调整办理条件:无限制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菜单“便民工具”——基数调整办理条件:单位人数不超过30人且无补充住房公积金一网通办——税费综合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条件:单位人数不超过1000人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条件:无限制。7、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应及时汇缴2025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8、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后,对7月已缴的月缴存额与上限公布后的应缴月缴存额存在差异的职工,单位应为其办理少缴补缴。
2、广东: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要求,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病残津贴申领(一)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二)申请渠道。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代为收取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三)申请材料。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报表》。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3.居民户口簿等法定户籍凭证。4.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所在省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参保人员本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在省集中式系统中办理病残津贴申请登记业务,准确记录参保人员提交申请的时间。(四)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二、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待遇领取地的判断。申请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户籍信息等情况,按以下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省际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相关规定执行。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二)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及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待遇领取地确定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历史信息审核等病残津贴申领有关业务,并按规定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中,申请人对历史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各地原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处理。(三)特殊情形处理。各地市可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政务服务“打包办”、“一件事一次办”等工作要求,优化病残津贴申领及关联业务的办理流程,整合申请材料,提升办事效率。在重复缴费处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业务办结后,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不在申请地的,应指引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申领病残津贴,重新归集养老保险关系。三、领取资格审核(一)资格审核。待遇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初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具体流程为:社保经办机构判断待遇领取地、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确认申请人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等信息,于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及历史信息审核等业务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集中式系统将相关材料完整提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直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申请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数据共享、发函核查等方式核实)、病残津贴起领时点、定期待遇终止时点等信息。初审部门应将初审通过或者不通过的理由在省集中式系统的意见栏中列明,并将相关材料通过省集中式系统提交给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公示及公示期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通过信息比对、现场调查等方式核验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并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二)公示程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将相关信息发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转申请人待遇领取地或者生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本人工作或者生活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为职工身份的,原则上应在其本人工作场所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公示材料应存档备查。(三)出具正式审核决定。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正式审核决定并提供给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式审核决定应包括参保人员出生年月、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病残津贴起领时点、定期待遇终止时点等信息。同时应注明审核决定依据的历史信息审核结果由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申请人对此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径向办理历史信息审核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寻求争议解决。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初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转办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如涉及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复核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根据核实情况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并将相关材料(包括是否更改初审意见及理由等)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领取月数核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月数按以下规则确定: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四、待遇核定和发放(一)待遇核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正式审核决定,在收到审核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完成核定后出具病残津贴待遇核定结论,依法送达参保人员,从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计发病残津贴待遇,并在待遇核定次月将病残津贴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其中,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按规定按月进行扣减。 (二)待遇调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调整待遇,调整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三)待遇重核。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核,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重核后的标准发放。此项重核无需参保人员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底前对当月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重核,重核时不再审核参保人员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 (四)资格认证。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五)待遇停发。病残津贴待遇停发根据《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规定执行。五、待遇衔接(一)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二)在职转退休待遇。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三)病残津贴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我省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待遇重核,并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发放。其中,重核后标准高于已领取待遇的,按重核后标准发放,并参加年度待遇调整;重核后标准低于已领取待遇的,暂按原待遇水平发放,待重核后标准经年度调待后高于原待遇时,按重核后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的病残津贴资格认证、待遇停发、遗属待遇等均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其他本通知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8号)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3、重庆:打造社保卡“一卡通”人才服务园区刷社保卡就餐享立减、乘公交领优惠、图书借阅一卡通行......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青凤科创城的7000多名企业员工率先体验了社保卡从“单一功能”到“一卡多用”的转变。作为全市首个社保卡“一卡通”人才园区,这里已实现政务服务、交通出行、生活消费等场景一卡畅享。由市人社局打造的“渝悦·社保卡‘一卡通’”线上服务专区,针对16-35周岁青年来渝留渝大学生推出“免费行、免费住、免费游,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送服务、送文创”服务。园区青年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渝快办进入渝悦社保卡“一卡通”专区,电子社保卡登录签到,自动获取或主动填报基本情况、学历层次、技能水平和求职意愿等信息,系统会结合所学专业自动匹配个性化需求。如职业培训、人才政策、人才评定等等服务,还可以精准匹配就业岗位,实现‘一人一策’智慧服务,促进人力资源供需精准匹配,为工作在沙坪坝区、创业在沙坪坝区、居住在沙坪坝区的园区人,重新定义便捷高效生活,助力园区高新产业招引才。此外,工商银行也携手园区启动社保卡普惠金融计划,通过“金融+场景”双轮驱动,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全方位服务。企业可享受定制开户绿色通道等服务,员工则能拥有7×24小时实时薪金到账等福利,持卡还能在园区享受消费特惠。下一步,重庆市将以青凤科创城园区“一卡通”为典范,加速将园区成熟模式向其他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等场景复制推广。持续创新拓展社保卡在人社、政务服务、交通出行、文化体验、就医购药以及教育科研等更多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社保卡“一卡通”从“园区样板”走向“全域覆盖”,从“便捷生活”迈向“赋能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金钥匙”。
4、广西:发布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为平稳有序开展我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以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为根本,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保制度为主线,坚持人民至上、公平统一、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原则,以现行工伤保险基本制度为框架,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政策,构建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方式,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为试点重点,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保障权益。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试点平台企业对象范围。从2025年7月1日起,以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为重点,将国家确定的出行行业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等试点平台企业纳入我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在试点期间,在我区运营的上述试点行业的其他平台企业有参加试点意愿的,可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协调,经评估具备相关试点条件的,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予以公示,纳入我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按照国家部署,2026年,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保障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加强待遇保障和经办管理服务。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部门业务协同,持续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为职业伤害人员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一件事”办理,按照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等规定(我区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文件规定出台前,缴费基准额执行国家标准),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努力顺应试点平台企业和人员需求特点,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促进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确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落到实处。
(三)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管理。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和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实行统一收支管理。将职业伤害保障资金预决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实行预决算管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有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列支,在单独设立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中予以记账。各市每季度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应考虑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用款因素,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严格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四)加强试点工作运行管理和监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平台企业用工指导,压实平台企业参保缴费的主体责任。建立制度运行分析常态化机制,实时监测参保人员、业务办理、基金收支等信息,综合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情况,为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加强事故伤害数据分析,提出常见事故场景和预防工作重点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靶向”治理。强化流程控制,严格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风控规则库,定期开展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筛查,加大信息化风险防控力度。
(五)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承办服务。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承办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优势,为参保企业和人员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等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公开招标采购形式,选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业伤害保障服务事项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由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承办待遇经办服务等事项。
(六)建设开发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方案部署,按照全流程业务信息化要求,做好全区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开发自治区级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一站式”申领需求,与委托承办事项相衔接相匹配,优化职业伤害保障业务流程,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及平台企业用户的各项权益,确保管理规范、经办顺畅、数据安全。
三、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培训指导、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时报告试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情况;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资金预决算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和审核支出用款计划;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招标确定全区职业伤害保障委托办理机构,以及协议签订、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各项政策标准和业务规程;负责按规定做好本地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审核、监督、协同财政部门管理等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负责对本地平台服务机构及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事项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委托承办服务相关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确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地职业伤害保障经办业务、审核与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负责会同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各地提出的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计划和预算调整建议,编制全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预算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报送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等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各地提出的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负责按规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按年度向社会公开职业伤害保障参保、收支等情况。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支出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和季度用款计划;负责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资金财务和统计报表等;负责审核与支付本地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费用;负责本地区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职业伤害保障医疗、康复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结算、稽核内控、档案管理、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编制职业伤害保障资金预决算工作,审核职业伤害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批复自治区社保中心和广西税务局具体执行;负责审核相关用款计划、拨付资金等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本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拟定相关用款计划;负责对本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支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税务机关。广西税务局负责组织征收全区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障费,依法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参与编制职业伤害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金融监管部门。广西金融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参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协调监督,督促相关商业保险公司配合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经办工作;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平台企业监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试点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行监督;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国家赋予我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调度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督导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工作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以实现改革试点目标和满足保障需求为导向,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平稳有序推动试点工作。加强自治区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和税务征收信息系统的协同联动,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信息传递等有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职业伤害保障费征管流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做好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强化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动服务能力,确保职业伤害保障各项工作顺畅运行。
(三)加强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安全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安全,切实防控风险隐患。
(四)加强宣传引导。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其按要求参加试点。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报道、示范引导的工作,为顺利推进试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试点中遇有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