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拟延长婚假、生育假及护理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近日发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延长婚假假期。根据四川实际,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由5天延长至20天,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5天婚假。
并按照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孩次设立生育假递增机制。将四川生育假延长为生育一孩90天,生育二孩120天,生育三孩150天,即在原规定60天的基础上,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分别延长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
将男方护理假由20天延长至30天,方便男方对妻子生育后的照护,有利于倡导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2、广东:促进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
1.在广东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第三条所列领取失业保险金“过渡人员”,即:2024年12月31日正在我省领取(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过渡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
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在本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
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办理。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通过粤省事平台(含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三个渠道)、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线上渠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办理养老保险历史信息审核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材料核定出生年月,无人事档案的无需提供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当事人补正材料时间予以扣除),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审核通过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相关资金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应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相关资金。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核定并发放的,发放方式不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浙江: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截至2024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4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2024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4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大中小微企业划分、严重失信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执行。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补贴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均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证书属于参保地或领金地紧缺职业(工种)的,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以同一自然年提出申请次数计算(审核不通过不予计算),截至7月9日已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的,享受次数的规定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范围。对2025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组织,参照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五、优化经办服务。畅通“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等申请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各地要依托“无感智办”功能,通过后台数据筛选符合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条件的企业(不含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六、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在办结前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开展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行为。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4、陕西: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
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5〕1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5年6月1日起,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缴费档次,取消200元、400元、600元3个缴费档次。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缴费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积极引导参保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3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75元,800元补贴90元,1000元补贴100元,1500元补贴150元,2000元补贴2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市各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政府补贴的调整工作。市级调整缴费档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备案。要做好政策宣传,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选高档、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