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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5年第12周)
·发布时间2025-03-21 13:34:54

1、北京: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人社工发〔2025〕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折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执行《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调整为“月平均工作日”;“月平均工作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中的月工作日执行。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简化手续,持续优化按项目参保服务流程;在核定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加强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按规定准确核准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保基金安全。

      三、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的,或者建设项目工期延长需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且延期施工起始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的,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做好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2、天津: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5〕1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强化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区、街道(乡镇)的调解组织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的人员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所聘任的专兼职仲裁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忠实履行职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正处理争议纠纷。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办案,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干涉,不得影响其他人员办案,不得随意发表预测案件办理结果、有损相关法律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情形进行回避。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其诉求,耐心细致做好接待、登记、解释等工作,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不得推诿、敷衍和故意刁难等。

      第七条  调解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协商调解,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  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仲裁庭审程序,按时到庭审理案件,着装规范得体、仪表整洁端庄、言行文明有礼,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陈述,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引导,遇到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情绪激动、重复陈述或发表与案件无关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告,保障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案件办理时的秩序,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不听从劝告或故意扰乱秩序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私下与无关人员讨论案件情况,不得泄露涉密内容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规定,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人员,不得接受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与其有利益往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受聘期间,不得代理受聘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商(协)会及其他机构的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3、深圳: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业务相关提示

  为进一步增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产业发展导向和培训质效,更好地促进劳动者强技能稳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5号,以下简称《省目录》,见附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能人才工作实际,自2025年3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调整我市2025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及业务安排,保障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8号,以下简称《市办法》)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

  1.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自2025年3月1日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省目录》中“职业技能等级补贴(指导)标准”执行,《省目录》中“职业技能等级补贴(指导)标准”未列明的,仍按照《市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取得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劳动者取得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仍按照《市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项目制培训补贴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办法》规定开展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自2025年3月1日起新备案开班的,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省目录》中“职业技能等级补贴(指导)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机构。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的项目制培训(专项类),仍按照《市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查阅

  企业、机构或个人可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hrss.sz.gov.cn/)查询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及相关政策解答。企业、机构或个人申请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仍按原申报方式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根据开展的培训项目选择相应的补贴项目申报办理。

  办事人员亦可直接到市、区行政服务大厅人力资源部门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电话咨询。咨询电话如下:

  1.可拨打12333咨询。

  2.可拨打市职训指导中心电话咨询。

  (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0755-83699610;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0755-83699670;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0755-83950038;

  (4)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0755-82997524。

  3.区级项目制培训补贴,可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详见各区后续发布的开展项目制培训有关工作通知。

  四、关于数字技术工程师补贴

  根据《省目录》规定,对于在本省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符合粤人社规〔2023〕13号文补贴对象范围的,可按数字技术工程师补贴(指导)标准申领补贴。具体申报时间、申报网址、及申报要求,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4、江苏:印发2025年度全省工伤预防项目执行计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工伤预防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5〕4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党组会审议同意,现将2025年度全省工伤预防项目执行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3〕46号)等规定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工伤预防项目和工伤预防费使用;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伤预防项目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范做好项目申报、采购、实施、监管、评估验收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应工伤预防服务项目协议签订、执行情况监督和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各方责任,统筹指导调度,深化协同联动,聚力推动项目按计划和经费预算要求在本年内顺利完成。省级层面加强各地工伤预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基金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末要将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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