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贯彻实施新年节及纪念日假期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25年伊始发布通知。
要求各地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休尽休。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对企业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未依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江苏: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 苏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章节内容,充分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新要求,对接了国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并对现行仍然有效的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集成。
一是依据和对象口径。涉及《实施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内容,具体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在《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群体参保的相关规定,同时重申了首次参保年龄。
二是参保缴费细化条款。涉及《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内容,具体明确了新进人员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参保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过程中的义务以及缓缴期间各类情形的处理。
三是个人账户和转移接续。涉及《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具体明确了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和记载内容,个人账户缴费和计息,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处理。
四是退休及待遇领取。涉及《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内容,具体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定,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年龄规定,岗位目录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条件缴费不满国家最低缴费年限情形的处理,病残津贴申领条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退休审批内容和依据,退休审批材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病残津贴申领流程。
五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和领取时间。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具体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领取时间。六是退休后各类情形的处理。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内容,具体明确了职工退休养老证领取,待遇终止办理,遗属待遇领取,退休后离境待遇处理,判刑人员待遇领取和违规领取待遇的处理。
3、河南: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4〕109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明确的全省各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明确有关问题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发放标准按照申领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剩余领取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要求,做到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及时满足失业人员申领需求,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权益。
2024年12月31日
4、湖北:鼓励产假延长至一年
1月5日,湖北宜昌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宜昌将鼓励支持城区用人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产假延长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该政策发布于2024年9月19日,当时出台的《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第七条提出:“鼓励支持各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其配偶护理假从15天延长至30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执行。”该政策为鼓励性文件,并非强制执行,具体由单位与职工协商,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确认是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