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印发202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现已顺利结束。
在今年的调整中,有91种药品新增进入药品目录,其中89种以谈判/竞价方式纳入,另有2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同时43种临床已被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被调出。今年参与谈判/竞价的117种目录外药品中,89种谈判或竞价成功,成功率和价格降幅与往年基本相当。本轮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中药饮片部分892种。自机构改革以来,国家已连续7年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累计将835种药品新增进入药品目录,其中谈判新增530种,竞价新增38种。同时438种疗效不确切或易滥用、临床已被淘汰、长期未生产供应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的药品被调出目录。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7年来,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优化完善药品目录管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7轮调整,目录内药品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费用水平更加合理,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截至2024年10月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累计受益8.3亿人次,累计为患者减负超8800亿元,充分彰显党和政府对人民健康福祉的高度关切。二是坚持战略购买、价值购买。整合全体参保人用药需求,与药品企业开展准入谈判,以广阔市场换合理价格,显著提升了基金的使用效益。结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保障水平的迭代升级,推动基金支出结构“腾笼换鸟”,充分彰显系统集成的治理优势。三是坚持开放包容、宽广胸怀。目录调整从未区分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属性,无论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中药西药,所有符合条件的药品一视同仁,充分彰显中国开放包容的大国风范。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引导创新。坚决树立支持“真创新”的政策导向,运用药品价值评估、药物经济学评价等技术工具,在有限的基金支撑能力下尽可能平衡好参保人多元化需求、医务人员临床用药以及医药产业发展创新的需要,助力高临床价值、高创新水平的药品获得与之匹配的价格,引领医药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彰显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
新版药品目录将于202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广大参保人将有更多、更好的药品可供选择使用,临床医生也有更丰富“武器”对抗疾病。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落地和执行,坚决保障参保人合理的临床用药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黑龙江: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
近日,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回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自愿参加、试点先行、稳慎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和调查研究,确定全省29个县(市、区)的86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试点对象,其中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同江市、黑河市北安市、绥化市海伦市为省级工作重点推动地区,在全域范围内开展试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自2024年12月启动,到2027年12月结束,试点期限为3年。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议事程序,在实施方案的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时间、补助标准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配套,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推动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3、河南: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审计局、税务局:
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相关待遇核定工作,经批准,现就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6260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3756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18780元(300%)。
2024年11月27日
4、青岛: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由贸易创新研究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
二、受理部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及其与之合资、合作的用人单位;
2.驻青部队用人单位;
3.住所在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属企业。
(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市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备案之外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备案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社保编号、岗位(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等;
(三)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试用期起止时间、变更、续订、终止、解除情况等;
(四)集体合同基本信息:集体合同的类别、名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情况、起止日期、覆盖职工人数等。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备案方式
通过山东政务网、青岛政务网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填写备案信息。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完善劳动用工动态管理,持续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