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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29周)
·发布时间2024-07-19 14:32:26

1、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之举。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助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高素养劳动者大军,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建立职业培训差异化补贴制度和长效规范监管机制,引导培训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保障职业培训资金安全。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通知》根据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明确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政策依据,以及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对象和依据。同时,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的补贴对象进行调整,明确补贴对象不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省级层面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培训就业需求,发布第一批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项目10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补贴项目608个、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项目478个,明确仅对目录内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可从省级指导目录中选取相应职业(工种)纳入当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两个目录均实行清单动态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将适时增减职业(工种),及时移除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通知》明确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5类培训补贴项目,并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通知》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类职业(工种)分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类、农林牧渔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类培训项目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区分为五个技能等级,补贴基准从400元—4000元不等;同时,规定了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区间,具体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下放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制定权限,各地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省定基准上最高可以上浮30%。

  (四)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一是明确补贴申领时限。《通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期限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二是明确补贴申领规则。《通知》明确每名劳动者同一自然年度内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统计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已取得高等级证书,再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低等级证书的不予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三是明确申领人员身份。补贴申领身份认定应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劳动者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四是明确补贴申领流程。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五)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有关要求。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是两种不同的补贴类型,两者在补贴享受对象、资金拨付渠道、补贴申领程序等方面均有差别。一般情况下,职业培训补贴注重全流程管理,劳动者需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或技能评价获取相应证书后方可享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更加注重结果导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6个月以上(2024年暂时调整为12个月以上),且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与职业培训补贴同步调整,在指导目录和紧缺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照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六)明确资金风险防控要求。《通知》提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合理编制培训补贴计划、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培训资金监管机制等。

  (七)引导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

  《通知》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文件施行后报备的职业培训班次和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按新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文件施行前报备并在年底前完成培训任务的班次和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仍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2、安徽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延续实施

  安徽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徽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通知》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对落实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优化提升经办服务、强化基金风险防控以及落实落细援企稳岗政策等作了要求。

  根据《通知》,安徽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1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严格落实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方面,各地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安徽省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规范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申请享受补贴次数最多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在行动

  入夏以来,全国多地遭遇热浪侵袭,湖北省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受大气环流、地势地貌、热岛效应等影响,高温湿热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对劳动者生产生活影响较大。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充分认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重要性,立足职能职责,密切协同配合,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

  通知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通知强调,各用人单位要持续改善用工环境,强化关心关爱举措,严格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及时处置坚决查处,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河南省: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2024年7月3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1+19+N”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实现省市县零工市场服务全覆盖。主要内容涵盖“总体要求、推进要素化配置、推进标准化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推进信息化服务、推进平台化运行、强化组织保障”七部分共20条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了坚持零工市场要素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平台化协同发展的理念,主要从下述方面推进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即推进零工市场要素化配置、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化运行。

  一是要素化配置方面。围绕灵活用工服务需求,明确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人岗匹配方式、运营模式、场地设施、经费来源、权益保障、监督评估等关键要素和实现路径,突出“综合带动、专业精准、就近便捷”等三类零工市场布局安排,统筹调配劳动力供给、需求和价格三大基本要素资源,推动协调平衡发展,激发零工市场活力。

  二是标准化建设方面。逐步实施零工市场(服务站点)标准化命名,提供可追踪溯源的标准化信息供给,支持各地开展“即时快招、技能提升、劳动维权”标准化的服务,为零工市场提质增效提供标准化保障。

  三是规范化管理方面。通过建章立制,明确零工市场运营时间,公开服务标准,明示经办流程与对接方式,全面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制度。加强用工主体与零工劳动者的“双实名”信息审核,重点查处就业歧视、虚假招聘、“黑中介”乱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信息化服务方面。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建立零工市场信息化服务平台,动态收集区域用工信息,岗位信息省级归集、多点联动、统一发布,提供在线报名、匹配对接、结果确认等服务。支持通过身份证扫描、人面识别、手机APP、小程序、扫二维码等简化程序,实施招聘信息推送、快速签约等,实现零工数据信息实时共享与精准匹配。

  五是平台化运行方面。建立政府主导的运行平台,因地制宜搭建线上线下一体、贯穿重要求职节点的就业服务平台,为零工人员提供多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基层服务平台、社会公共资源打通零工服务网点,提供就业公共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零工市场运行管理。支持各地培育一批零工市场服务龙头企业和特色平台。

  把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稳就业主体责任,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一体推进。加强资金支持,将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零工市场开展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纳入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范围。加强绩效评估,将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成效纳入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评价主要因素之一,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为零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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