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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28周)
·发布时间2024-07-12 14:08:06

1、北京市: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0号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0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85元,四级伤残25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2、上海市: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2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0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95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3、河北省: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4〕1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411元,现予以公布,仅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统一使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日


4、深圳市:公布202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23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经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我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71854元,同比名义增长5.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4.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4640元,同比名义增长6.0%,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2%。我市2023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4215元,同比名义增长4.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5%。

深圳市统计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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