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是什么?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生活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放金额与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自2024年1月1日起,上海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也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的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
2、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天数。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要给生育女职工“补差”?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一)从业妇女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主流观点认为“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应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差”的产假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种观点认为,补差部分属于工资性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海、广东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补差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无须扣个人所得税。
生育生活津贴是否计入次年社保基数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上海市社保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文章,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时,可以将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是由单位支付的,那就不可以剔除。
生育生活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并未将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包括在内。
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剔除生育生活津贴和领取的期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