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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22周)
·发布时间2024-05-31 16:35:08

1、上海市:发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着力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近日上海市人社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出台《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正式启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预计60多万户用人单位将受益。

  根据《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是,2023年裁员率不高于5.5%,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返还比例上,以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大型企业按30%、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资金不仅能够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还可作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3年失业保险参保首月参保人数。其中,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

  此外,为提高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和便捷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发放。经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陆续收到推送短信,单位通过人社自助经办平台对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予以确认,经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稳岗返还资金将直接拨付到单位账户。根据工作安排,首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于近日收到返还资金。


2、江苏省: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江苏省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有关事项落实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4〕2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打造江苏残疾人就业服务品牌,推动实现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现将加强我省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发挥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带头”作用,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持续推动残疾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招录(聘)工作,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二)引导各类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主动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根据各类残疾人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推出一系列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雇主培训。

(四)开发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全额列支。

(五)开展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试点工作,残联与人社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信息数据比对工作,实现残疾人就业信息共享。

(六)支持为有需要的残疾青年开发见习岗位,提供在线报名、岗位推荐、补贴发放等服务。

(七)联合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品牌化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高频次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八)加大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力度,推进标准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开展动态跟踪帮扶,全力帮助实现就业。

(九)人社部门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时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量,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做好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

(十)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开展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各市人社部门可在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认定、省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中优先推荐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十一)残联与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残疾人职业介绍、岗位等补贴标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打造残疾人家门口的“就业车间”,完善市、县(市)两级辅助性就业项目调配中心建设,整合区域资源建立项目库。

(十二)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工作,开发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岗位,推进网络招聘、在线面试、直播带岗等数字化服务,有效促进供需精准对接、高效匹配。充分发挥服务载体作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宣讲、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服务,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十三)加强对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合规用工指导,引导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采取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工时制度,安排适宜工种岗位并积极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十四)积极将残疾人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扩面力度,探索建立数据找人社保扩面资源库,加强与税务、医保、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准确定位断保、脱保、漏保等群体;建立就业与参加社保联动机制,将举办各类就业招聘会、落实就业政策与社保政策宣讲、推进社保扩面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就业即参保机制落地见效。优化经办服务,强化服务窗口和基层社区平台建设,设置残疾人通道等爱心助残设施,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主动上门服务,为残疾人参保提供人性化服务。

三、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

(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将残疾人就业权益维护工作纳入重点执法范围,持续优化畅通维权渠道,依法快查快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

(十六)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挂靠残疾证等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就业良好环境。

(十七)深入推进根治欠薪,加大对拖欠、克扣残疾人工资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报酬权益。

(十八)开展劳动关系诊断服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依托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就业的新业态残疾人劳动者,加强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点对点指导服务,督促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法保护新业态残疾人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四、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

(十九)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开展《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宣传服务,结合就业援助月、走访拓岗促就业等活动对用人单位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举办全省残疾人创业创新大赛,挖掘具有可复制性的好项目进行推广,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

(二十一)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基地建设,各设区市至少建立1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二十二)树立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典型并通报表扬,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20日


3、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4〕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促进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100万人。自2021年4月起,广东省率先创新政策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8类灵活就业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目前全省灵活就业特定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超过100万人。国家高度重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工作,近年相继出台了加强快递人员、货车司机等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有关文件。为此,根据实践需求,结合前期政策试行情况,我们及时修订完善2021年4月实施的政策文件,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工伤权益,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

与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比,该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范对象称谓。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原办法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修改为“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进一步规范政策保障对象称谓。二是拓宽参保群体。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部署,《办法》增加了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和“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等两类参保群体,原8类特定人员也拓展为10类参保群体。三是强化风险防范。原办法试行期间,发现有部分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逃避了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法律责任。为此,《办法》明确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严格核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条件,如发现属于隐瞒存在劳动关系、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此类违法参保线索情况将抄送社保征缴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虚构用工关系、“假发包、真挂靠”等违规方式,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其他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不能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上述违规参保风险情形,人社部门将开展严格调查核实,有可能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如发现存在参保单位或从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将按规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涉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天津市:延长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有效期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4〕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实现与相关国家政策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市人社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支持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愿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称超龄从业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职业院校和实习生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方实习协议应载明实习生个人基本信息、实习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四条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用工协议应载明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从业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外省市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月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核定。月劳动报酬低于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费;超过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费。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跟岗阶段实习生,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

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浮动调整。

第六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或续保手续。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理退休手续或满65周岁后,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第七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经办机构受理或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日起终止。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补缴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用人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超出三方实习协议期或用工协议期的,应缴纳工伤保险至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

第十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应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出事故发生(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一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二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按照规定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补差发放伤残津贴。

第十三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实习关系、用工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主张工伤保险权利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支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实习或从业的,各用人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受伤时实习或从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为其使用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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