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印发《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计划》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计划》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4月12日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23〕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通过强化人社支持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1. 强化民营企业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人才平台,支持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和制造业新工匠,加快形成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创新人才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民营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培养博士后,可按规定享受经费资助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双制”班、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担任链主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助推“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2. 强化民营企业引才服务支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有关人才专项,加快引育集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广东)人才港、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大民营企业引才服务力度,每年开展各类线上线下人才对接活动1000场以上。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配合相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畴,在积分落户、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
3. 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企业注册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点,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将民营企业高层次专技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范围,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支持行业优势明显、人才资源密集的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畅通民营企业“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支持民营企业培养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建设。
4. 加大民营企业人才激励保障力度。为符合条件且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配套提供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出入境、交通出行等优惠便利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南粤技术能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
(二)服务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5. 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强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统筹落实财政补贴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常态化开展“送政策、送资金、送服务”等活动,推广“直补快办”“免申即享”服务模式,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民营企业。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各类涉及就业领域的评选表彰活动。
6. 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及时将重点规上(“四上”)、大型骨干、重点外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链主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健全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制度,开展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活动,综合运用重点发布、专场招聘、“直播带岗”、劳务协作、定期走访等方式,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7.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供给。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面向各类民营企业发布政策法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等信息。在民营企业聚集地布局建设一批基层就业驿站、零工市场,便利民营企业就地就近享受就业服务。发挥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补贴申领、用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每年4-5月集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专项活动。
(三)促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
8. 强化创业能力培训。面向在我省登记注册5年内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组织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或特色创业实训项目,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每人300元至2800元的标准发放培训补贴。
9. 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支持。
10. 发挥创业孵化载体作用。高质量推进“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专项孵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企业提供最长3年的免租场地,强化孵化基地创业辅导、资源对接、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孵化服务,培育更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每个给予最高60万元奖补。
11. 强化创业服务保障。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三清单两名录”服务机制,向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送场地资源清单、融资政策清单、培训信息清单、创业导师名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招聘活动计划名录。鼓励各地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成果展示等创业主题活动,提供集展示交流、资源对接、政策服务落地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优秀初创民营企业。
(四)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2. 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评选标准和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持续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百千万”培育工程,力争大多数大中型企业至少配备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基层配备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覆盖辖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劳动合同扩面行动,扩大民营企业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和应用覆盖面。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行动,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两指引一指南”,推广典型行业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智慧平台,打造“小微企业身边的人社管家”。
13. 强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用工问题,推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建议制度,从源头减少同类争议发生。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劳动争议就近就地分类化解。完善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常态化工作机制,举办劳动法律法规进园区、进企业公益宣讲活动,组织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服务月”等系列普法活动。
14. 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制订实施人社部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五)推进社会保险惠企减负。
15. 强化社会保险惠企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按国家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16. 预防化解民营企业工伤领域风险。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全省域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完善和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
17. 提升社保经办智能服务水平。实施社保智能经办三年行动方案,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为驱动,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开展社保智能经办试点建设,建立健全智能经办配套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我省社保经办审核、服务、监管模式变革,构建高效、规范、安全的社保智能经办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整合各板块资源力量,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诉求。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推进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不断优化人社业务经办服务流程,动态更新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深入推进人社业务一网通办、跨域通办、免申即享,全面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阶段性人社工作重点,组织人社局长进园区、进企业集中开展人才服务、用工保障、创业支持、关系创建、社保惠企等人社领域法规政策的宣讲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商爱商良好氛围。
2、山东省: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4〕4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4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提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决定在2024年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建设年”(以下简称“质量年”)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坚持问题、需求、目标、效果导向,坚持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管并重,通过指标引领、制度增效、队伍强能、设施提质、系统支撑,强化评价工作全链条、各环节质量管理,构建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夯实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基础,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质量年”活动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树牢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主体责任,规范实施技能评价。到2024年底,对备案到期的评价机构,全部实施定期评估;对各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培训一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评价机构制度建设更加完备,题库、设施、专业队伍等评价基础更加巩固,评价工作更加规范,评价质量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
着眼提升质量监管工作科学性、有效性,依据《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研究建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质量督导指标主要适用于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外部质量督导,建立质量督导档案时参考,也可供评价机构开展内部质量督导时使用。
(二)开展评价机构定期评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即将备案期满的自主评价企业、社评组织进行定期评估,通过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推动评价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定期评估主要采取资料审查、系统监测、实地核查或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机构继续开展评价工作、拓宽评价范围、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等的重要依据。通过定期评估,省厅将动态调整评价机构目录,并在“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及时更新。
(三)加强评价队伍建设
省厅以评价政策、题库开发、质量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培训班,提升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指导督促评价机构加强自身评价队伍建设,考评员、督导员配置应满足评价需求且持证上岗,人员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员、督导员培训、资格认定、派遣管理等机制,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职业素养、评价流程、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培训,提升组织实施评价的工作能力。
(四)强化评价过程质量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经常性抽检与信息化监管相结合,现场督导与过程化资料抽检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评价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对社评组织过程化资料抽检率不少于评价批次的50%,对用人单位过程化资料抽检率不少于评价批次的10%。评价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评价过程管理,将评价前备案、评价中抽查、评价结果复核等要求落到实处,要注重评价过程资料的留存和整理,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
(五)提高社评组织题库质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评组织做好题库开发、评估和入库工作。社评组织要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基础能力建设,按照题库开发技术要求,积极组织开发更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注意吸纳高技能人才和生产经验丰富的企业(院校)技术技能人员意见,提升题库与生产过程、工作岗位的契合度;题库使用中,如发现国家职业标准更新或试题内容有误等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六)提升评价场所设备建设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价机构评价场所和设备建设的指导规范,积极探索社评组织标准化考场建设,通过统一技能评价考场标识、统一考务组织流程、统一考评实施规范、统一资料归档,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价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安全作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优化评价场所和设备建设,更好地满足评价需求。
(七)开展社评组织满意度调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问卷调查、信息收集、个别访谈等形式,对社评组织实施评价、提供服务、公示结果等情况,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要加强调查数据的收集、梳理和分析,将有关满意度调查情况作为社评组织质量督导、定期评估、备案延期等的重要参考。社评组织要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不断加强和改进评价工作,提升服务效果。
(八)加强评价系统信息化建设
在“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价辅助模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模块”“社评组织题库管理模块”,强化评价业务信息化办理能力。加强数据应用,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合规性、上报数据退回率分析研判,提升证书数据预警检测水平。规范证书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流程,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畅通数据上报渠道,提升证书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努力实现社评组织线上理论考核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质量年”活动是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后半篇文章”、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工作统筹,动员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广泛参与、积极行动,做到省市联动、内外协同,确保“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常态长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八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的路径方法,创新开展“自选动作”。要注重总结活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固化提升为制度机制,持续提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三)强化宣传引领,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宣传,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质量年”活动,营造规范管理、注重质量的评价工作氛围。要注重培育评价质量高、服务效益强的“领航型”评价机构,发挥品牌引领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
3、江苏省:组织2024年度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2024年度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4〕17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人社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精神,更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技能支持与人才支撑,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继续组织开展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培育领军人才,提高其技术革新、技能攻关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次和职业(工种)
今年计划开设20个班次,培训490人,聚集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涵盖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等行业领域,包含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网络与信息安全员、中式烹调师等21个职业(工种)。为保证培训质量,每个班次人数控制在25人左右,原则上不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30人(详见附件1)。
二、培训形式
培训以集中培训与岗位研修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实施。集中培训,主要采取专题讲座、项目研讨、企业考察、实操实训等形式,邀请专家教授讲解前沿理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组织课题攻关研讨,考察行业龙头企业,进行现场实操实训交流等。岗位研修,主要是参训学员根据自身培训班次所确定的研修课题,立足本职岗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技艺攻关,开展实践性、创新性课题研究,并形成课题研修报告。
三、培训对象
相关企业生产一线岗位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有关企业国家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江苏技能状元、江苏工匠、江苏大工匠等;具备同等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的境外引进企业高技能人才等。参加过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相同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加过江苏省卓越技师培育计划的人员,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同一专业类别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四、培训报名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承训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学员推荐、报名审核等工作。培训班次生成、培训报名、资格审核、培训考勤、补贴申领等工作均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网上办理。各承训单位应及时将班次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中发布培训招生计划,生成培训班次。参训人员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的培训报名功能选择意向参加的班次并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报名。各承训单位对报名学员的参训资格进行初审后,按参训人员参保属地分别推送至相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承训单位材料后5日内会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训单位。各承训单位在报名完成后,需通过平台将《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学员推荐表》(见附件4)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批准后,各承训单位可正常开班。为保证培训计划的有序实施,网上报名的截止日期为8月31日,过期不予办理。
五、培训实施
培训分三个阶段实施(各班次培训方案详见附件3),其中集中培训的总时间不少于8天,各承训单位应通过平台上传集中培训阶段详细课表,并按平台要求进行参训学员学习考勤。
第一阶段:集中培训(3-4天)
以专题讲座方式讲授相关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布置研修课题,明确研修目的、内容和方法,熟悉课题实训、考核场地和设备。
第二阶段:岗位研修(约3周)
参训人员根据本职业(工种)所定课题在各自工作岗位自主研修。承训单位安排指导老师,通过线上联系交流,辅导参训学员在本职岗位自学。
第三阶段:集中培训(4-5天)
分小组进行课题实操和研讨,由指导老师对培训学员课题研修情况进行检查和辅导;组织赴企业进行技术观摩交流;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课题研修报告评审或实训考核。
培训期间,各承训单位须组织参训学员通过平台认真填写《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课题调研表》(见附件2),根据调研收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改进自身培训工作,需人社部门解决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相应人社部门反馈。第三阶段培训结束后,各承训单位应及时将评审通过的参训人员课题研修报告及考核成绩通过平台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训学员集中培训期间考勤率低于60%的,视为未完成培训任务,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为便于各地核查拨付培训补贴,各培训班次应在10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六、配套政策
参训学员课题研修报告评审通过或实训考核合格的,视为培训合格:
(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批次生成并发放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各承训单位根据证书序列号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发放给培训合格学员。
(二)作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江苏技能大奖、江苏技术能手、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引进、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人选等项目的评选参考条件之一。
(三)对技术先进、工艺优良,切实能够解决生产一线实际问题的优秀课题报告加以宣传推广。
七、任务分工
培训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相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参与实施,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抓好开训动员、跟踪督查指导、协调解决问题。相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局的沟通协调,需在9月30日之前,将《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学员报名汇总表》(见附件5)盖章后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并将盖有两部门印章的《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学员报名汇总表》(PDF格式)上传至平台。各承训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和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为严格培训纪律,集中培训阶段承训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各承训单位对每个培训课时组织参训学员通过平台考勤,并在每个集中培训阶段拍摄1张培训全景照片上传到平台保存。市级人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集中培训阶段应不打招呼检查不少于2次,省级人社部门每个班次指派专人实地指导,现场查看和评估承训单位组训质量,抽选学员交流情况,并据实填报《实地考核承训单位综合情况评分表》(见附件7)。
八、培训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培训补贴在按因素法下达各地的2024年度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8000元/人,先由选派单位或个人垫付,培训结束后,凭《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关票据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审核拨付工作应于受理申请30日内完成。
九、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培训。各地要高度重视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调动企业、学员、承训单位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组织指导高级技师积极参加培训。各地人社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为跨地区培训学员报名、补贴申领等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放管服”有关要求,强化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对培训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服务水平。
(二)严格培训纪律。各承训单位获批开班后,应及时通过平台报送培训时间安排表并尽快组织开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批准。参训人员确定后要按规定参加培训,凡无故缺席的,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高级技师技能提升培训。
(三)确保培训安全。集中培训期间,承训单位要妥善做好消防、卫生、交通等各项学员参训安全保障工作,参训学员参训期间应严格遵守承训单位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四)巩固培训成果。培训结束后,各承训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培训总结报告等材料应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上传备案。
网上经办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龚俊峰,电话:025-83338131;技术服务公司联系人:姚宇超,电话:17625117819。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2日
4、江苏省: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4〕2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系列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省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高等院校应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申报职称资格预审等手续,规范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五)完善职称申报评审及考核认定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系列(专业)相关申报条件,并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按原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对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做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应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职称评审的材料要求以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并及时公布。各高评委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各设区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完成后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部门(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申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由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各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由本地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地区没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至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三)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组织批准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申报我省暂无条件评审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并确认评审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直单位应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规范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初定工作。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全省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印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规范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二)全面落实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各地和各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活动相关要求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年度评审活动相关要求。
(四)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确认公布、颁发职称电子证书。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公布、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职称电子证书。下放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用人单位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自行确认公布、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职称电子证书。
(五)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每轮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下放到省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应分别报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下放到各设区市属单位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还应同时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总结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319号)规定执行,评审结果备案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督导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参考。
(六)中、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并生成全省统一编号的职称电子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二)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对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四)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全省职称申报、审核、结果公布、证书下载核验等业务“一网通办”,职称政策、职称评价标准、职称通知公告“一网通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六)加强数据信息资源归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应在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进历史职称数据清洗入库,稳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开通历史职称证书登记服务,持有我省职称证书的人员,完成证书信息填报核验后,同步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