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人才库 | 日本語 | HR论坛
 
现在是:
首 页
公司概况
新闻中心
专业服务
顾问团队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合作单位
公共交通
在线留言
新闻中心
 
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17周)
·发布时间2024-04-26 14:25:47

1、北京市:发布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号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最低标准为1000元,最高标准为9000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3月 29日


2、广州市: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继续实行医疗补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继续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

穗人社函〔2024〕115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和团结引领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03年1月以来,我市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和关心,得到广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充分肯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要求,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激励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继续实行医疗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

三、动态管理

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对我市特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职特贴人员年度考核

在职特贴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登陆“智慧人才家园”(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home.aspx),进入“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非公有制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区的人才主管部门)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核准名单发放医疗补助。

(二)离退休特贴人员年度信息核查

离退休的特贴人员每年应当核查个人信息。信息核查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特贴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登陆“智慧人才家园”(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home.aspx)“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核准名单发放医疗补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医疗补助

1.违法违纪等违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条件者,取消医疗补助。

2.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医疗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医疗补助。

3.在职人员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市,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医疗补助。

4.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

5.凡有无法联系特贴人员本人且无法确认其是否在世、变更国籍等变动情况的,由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医疗补助发放,待重新取得联系后再申请恢复。对非因特贴人员个人原因导致医疗补助暂停发放的,予以补发。

(四)变动情况上报和责任监管

特贴人员如有变动情况,各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动1个月内登陆“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对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影响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发放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多发的医疗补助由相关单位负责追回。

四、经费渠道

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列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特贴人员年度考核和信息核查情况,将医疗补助直接划拨至特贴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政策咨询电话:人才开发处 020-83360571,业务办理电话: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020-83724221)


3、国税人社:关注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

(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样表).docx

      2.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4年3月29日


4、河北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需求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河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冀人社函〔2022〕88号)要求,决定征集部分新职业、康养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评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用人单位。与康养产业、数字经济、商贸流通等行业相关企业,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内设部门及相应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2.技工院校。连续三年正常开展学制招生、运行良好;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具备相应理论考试场地、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和相关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具备命题能力等基础条件,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经费保障。

3.行业组织。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行业组织(不包括国家级行业组织或省外行业组织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分会),具有规范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考核评价经验,具有完善评价标准(规范)和充足题库资源等基础条件;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控措施;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二、申报职业范围

1.用人单位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征集职业(工种)目录》(附后)内选择与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相关或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可申报与本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职业(工种)。

3.行业组织可选择与本行业组织主要职责相关或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

4.标注的职业按照工种或职业方向申报,申报的职业(工种、职业方向)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考评人员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证明文件;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3份。

四、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市县人社部门批准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经各市人社局初审合格后报省人社厅。

2.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省人社厅批准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以及与高端制造、乡村振兴、康养产业和数字河北建设等相关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人社厅。

3.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5月15日,逾期不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龚军丽 0311-66908771   赵  轩 0311-66908781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81号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108房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7日

友情链接
 
搜索

版权所有 ©  上海强格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86-21-5888-1947 、86-21-6433-6685  传真:86-21-5887-4080*8020 E-mail: miao.shen@shjungle.com.cn
BR>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绿地中心A栋907室(〒200032) 渡正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人才管理
关闭
021-58881947 工作日: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