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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13周)
·发布时间2024-03-29 17:20:43

1、上海市:出台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顾军介绍了《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在降低税费成本方面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
2.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3.三是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
4.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

在降低用工成本方面

1.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

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

3.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在降低用能成本方面

1.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

2.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

3.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4.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

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

1.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

2.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

4.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

5.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

6.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

在优化为企服务方面

1.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

本次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步,上海市将加强综合统筹,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2、河北省:发布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助力雄安新区人才高地建设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在雄安新区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旨在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为雄安新区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人才提供政策保障。

在专业领域上,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涵盖科技、工程、信息技术等7个专业领域的20项职业资格证书。

深化协同发展,加快推动京冀人才流动驶入“快车道”。北京和河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共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人员,在北京或雄安新区提供专业服务时,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与当地同类专业人员具有同等权利;在两地流动时无需重新进行认定,可按规定直接享受相应人才待遇。有效推进京津冀人才协同高质量发展。

强化服务保障,释放雄安人才激励培养“新动能”。全流程线上申报、验证、认定的免费服务,主动提示反馈的服务细节,让人才全方位感知智能、高效、便捷的人社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事业单位优先聘用、职称晋升绿色通道,同时,相关部门在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增强人才在职业晋升、个人发展、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雄安新区重点行业领域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动态调整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进一步助力雄安新区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加快推动雄安新区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3、黑龙江省:发布《实施意见》 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

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底前每个市(地)至少建成一个工匠培训基地,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试点运行,工匠管理名录全面建立。积极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地)要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辖区内具备教学及培训服务能力和“理实一体”实操技能训练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市(地)要建立网络培训平台。各培训基地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联合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4、广东省:通知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规范广东省村(居)集体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 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广东省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一共八条。

第一条为明确目的意义。出台专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拓宽筹资渠道,做大个人账户,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条为明确补助范围。集体补助主要依靠村(居)集体收入,具备经济基础是实施补助的前提条件。人员范围是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成员。

第三条为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资金不包括征地社保资金,征地社保资金主要是对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养老补贴,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对象范围有明确规定。《通知》明确村(居)集体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以确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实。

第四条为明确补助标准。明确集体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个人最高缴费档次,在不超过当地个人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由村集体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补助标准。同时,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鼓励补助标准向困难人员倾斜,提高困难群体养老待遇水平。

第五条为明确补助方式。个人缴费是前提,应先缴费后补助,增强缴费的刚性。

第六条为明确补助流程。通过加强操作的规范,防范风险。包括方案制定及相关内容要求(提供方案样式)、7个具体流程、明确集体补助每年办理,以及对暂停补助和恢复补助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为鼓励个人参加职保。鼓励村(居)集体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补助,资助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为工作激励。鼓励各地对开展集体补助工作好的村(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褒奖,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为补助方案及补助表样式,提供各村(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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