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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哪些假期
·发布时间2024-03-15 14:00:52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之余有充分休息时间、保护身心健康,和劳动者处理部分必要的生理生活需求所产生的合理不出勤时间的实际需要,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假期,用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的休息需求。让我们来简单看一下劳动者相关的假期有哪些:

  休息日

  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后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进行了修改,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说,虽然大部分劳动者所熟知的作息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末2天休息),其实只要企业安排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是合乎法律的,所以,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两班或三班轮换。双休日也不一定必须是周末,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它日子。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用人单位经向社保备案公示后实施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应用范围和实际安排的工作时间仍必须在法律法规约束之内。

  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

  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现行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如下: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除以上节日及纪念日外的,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话,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但各省市按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会相当给予额外的假期时间,最长可达30天(山西、甘肃)。婚假期间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话,不顺延不补假。

  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按医嘱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给假。一般以孕期女职工的《产检手册》预约时间为准,至于当天给假按小时、半天还是全天,用人单位可以按实际产检所需时间决定给假时长。

  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给予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如原本就属于灵活作息的岗位,可不用额外给假)。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部分地区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如广东),部分地区可算2个半月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作出勤对待(如上海,须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各省市均按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了奖励假或生育假(合计天数为158天至1年不等),奖励假或生育假中适逢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相应天数。部分地区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如吉林)。

  注:女职工孕期流产的也有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有42天产假。

  授乳假和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授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此项权利无需女职工工本人申请,应当享受。

  部分省市对于特殊情况的女职工也给予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的权利,比如(上海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给;又如(广东省)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护理假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为7天到30天不等,必须连续使用的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如上海)不必须连续使用的则不顺延(如四川)。

  育儿假

  2021年8月2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明确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截至目前,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有西藏是《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中规定了育儿假,各地育儿假天数为5至10天不等。实务操作中,育儿假的使用与带薪年休假相似,但对于年度内未用完的育儿假是否能折算未休育儿假工资,绝大多数地区是不支持的。

  医疗期(病假)

  上海:依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医疗期中“月” 按上海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其他地区: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注意: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病假申请时,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规医院的“病假单”,确实有疾病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病假休息。除非有切实证据证明员工做假,否则用人单位不可安排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复查。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丧假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一般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当同一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的,则不可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护理假

  多地地方性政策中,支持企业对身为子女的职工给予每年累计5-20天护理假,以便其护理照料患病住院的父母,比如(天津市)《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生理期假)

  女职工生理期假在部分地区实行。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十余省市的地方性规定中均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稍有不同,符合行业和医学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休息。

  公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出勤,这就是公假。劳动者出席下列社会活动可以享受公假: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比如,在北京和山东部分地区,职工参加家长会的可以享受公假。)

  公假也属于带薪假,员工享受公假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

  探亲假及探亲的路程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国家并没有下发针对性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及路程假的规定,所以相关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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