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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11周)
·发布时间2024-03-15 13:58:51

1、广州市:废止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做好广州与广东省后续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的平稳衔接实施,从2024后2月29日起废止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同时,广州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即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缴费。


2、湖南省:启动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

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要求于20243月至6月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季”活动,以技能人才、新就业形态和劳务派遣用工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区域等为重点,确保全省集体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

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

突出技能价值导向助力高质量发展。把技术工人薪酬作为集体协商专项内容,推动健全产业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协商设立荣誉津贴、协商落实创新奖励、协商拓展成长通道,稳固拓展实施“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的技能人才基础。

聚焦头部企业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快递行业应就末端派费水平、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休息休假、考核奖惩规定、带薪年休假等进行协商;货运行业重点围绕运价、客户服务、运输押金、保证金、技术服务费等进行协商;网约平台企业围绕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报酬规则、平台派单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诉求投诉渠道等事项进行协商。

因企制宜增强集体合同履约实效。工资总额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差距进行协商。建筑业、服务业、传统制造业等各类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就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及工资调整幅度等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依照法定标准,制定或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特别强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要将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对不能单独开展协商的小微企业,各地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强化专项协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促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通过集中要约将劳动就业、职业发展、工作环境、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劳动保护、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协商议题,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权益维护和关心关爱工作。


3、甘肃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

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坚持公平统一原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更加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即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一管理和使用。省级不再设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各市州不再设立储备金,每月各级财政部门将基金全部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经人社部门核定支出用款计划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地按时将当月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风险防控更加严密。实行全省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审核程序,严格预算执行约束,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运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健全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拨付、基金监管等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工作体系,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全链条、智慧化监管,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守护好参保人员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责任划分更加明晰。明确各市(州)政府和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基金监管、参保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拨付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核定、征缴及征收入库等工作。

保障能力更加强劲。建立费率动态调整和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在综合考虑甘肃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基金征缴等预算绩效管理因素基础上,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有效均衡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共济和使用效率,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4、江苏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经办服务工作衔接,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发放账户等信息进行数据共享,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经办流程,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中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停保手续,并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提醒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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