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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4年第2周)
·发布时间2024-01-12 15:38:49

1、北京市: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

20241月起,北京市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主要有两个变化。一个变化是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要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另一个变化是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参保需求,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和缴费标准。

这一调整提升了领取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缴费的灵活度和便捷性,就业困难人员参保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中,选择全部缴纳或部分缴纳,并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人社部门再根据个人实际缴费险种确定补贴金额,社会保险补贴实行缴几险补几险;不缴不补,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及补贴。

补贴发放方式调整前后,领取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支出和享受的补贴都没有变化。目前,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每月缴纳1882.02元。领取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补贴划转1254.68元,个人实际缴纳627.34元。补贴发放方式调整后,领取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先缴纳1882.02元,再由人社部门将1254.68元补贴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个人实际支出仍为627.34元,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险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依据实际缴费进行补贴的要求。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官方渠道办理。线上渠道包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京通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线下渠道是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领取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注意三件事:一是每月8日前在个人银行账户存足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资金,以便银行扣款。如果8日扣款不成功,10日-25日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及时缴费,避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补贴。二是为保证及时收到补贴,在1月25日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确认银行账户信息。首笔补贴春节前发放。三是近期人社部门将对领取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联系提醒,请务必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办理业务。如有疑问,可到附近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咨询。


2、上海市: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技能评价工作规范管理,上海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即日起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详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职〔2022〕246号,以下简称“沪人社职〔2022〕246号”)等文件中涉及相关申报条件的规定,即日起不再适用。

为确保评价工作稳妥有序,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已按沪人社职〔2022〕246号文件规定编制申报条件且通过备案的,于2024年1月31日前在自助经办系统中完成申报的考生可继续执行原申报条件。相关评价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申报条件,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发证活动。存在对参评资格审核不严等违规违纪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各区应加强对辖区评价机构的属地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本市技能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江西省:推进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进一步推进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近日,江西省人社厅、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项目审批、项目金额、劳动用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及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需告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按单位或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建筑企业(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含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


4、天津市: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激发技能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专业合格证书的,原有证书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3)。

  在对应范围内,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本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加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系列的职称评价。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可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在本市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其中,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鼓励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取得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四、支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

  持有《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执业并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目录内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基本标准条件的,最高可对应为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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