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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51周)
·发布时间2023-12-22 16:11:19

1、浙江省: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落实文件精神,浙江省社保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浙江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遗属。

《通知》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将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大方面16个具体支出项目的享受对象、享受条件、支出标准作为附件。

(一)失业保险金方面。一是明确失业人员、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材料和申请地。二是规定了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前,农民合同制职工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单位缴费时间按50%计作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化后的缴费时间累计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三是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受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发放至出现停发情形当月,领金人员死亡的计发至死亡当月。四是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提出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二是明确经办机构为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三是规定领金人员可按当地规定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是规定自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五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或有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方面。一是规定夫妻双方均失业且符合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生育补助金。二是明确生育补助金的申领时限、申请材料、发放地、发放标准。

(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方面。明确申请材料、发放地和发放标准。

(五)价格补贴方面。明确了发放条件、对象和发放标准。

(六)技能提升补贴方面。一是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时限,对于发放标准规定暂按各地现有标准执行,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适时调整。二是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规定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七)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面。强调了享受对象和标准需符合我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相关规定,未明确补贴标准的可继续按各地明确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明确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上线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遵循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着力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拓展举报投诉渠道,优化举报投诉流程,提升举报投诉处理质效。该《办法》将全面推广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二维码,依托湖北12333政务服务平台和湖北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查询、全过程追溯、全过程公开。

  一、平台登录

  (一)劳动者可以直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进入“湖北12333服务大厅”, 再点击“劳动维权举报投诉”入口登录。

  (二)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微信搜索 “湖北12333”公众号,点击“微服务”进入“湖北12333服务大厅”,再点击“劳动维权举报投诉”入口登录;或支付宝搜索“湖北智慧人社”小程序,点击“劳动维权举报投诉”入口登录。

  二、业务办理

  (一)举报投诉登记。劳动者可以点击“投诉”“ 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再按照行业领域选择“工程建设领域”或“非工程建设领域”进入业务办理界面,填写投诉或举报事由、诉求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据资料。

  (二)进度查询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访问登录平台,点击“进度查询”,再点击“查看进度”,实时查询提交的举报投诉记录和办理状态。


3、山东省:明确领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医保有关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起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按月增减人员、按月申报方式,与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费机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4、山西省:调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山西省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时间和范围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明确,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16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164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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