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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49周)
·发布时间2023-12-08 17:09:36

1、天津市:公布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经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23年度天津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016元。

2023年1月以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3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费月基数按照9016元确定。


2、杭州市:发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要求,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创新培养模式,更好服务杭州市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等工作,制定了《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通知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建设原则和目标。该部分明确了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建设原则及目标任务。

二是申报认定。该部分明确了体系建设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认定程序等。

三是功能任务。该部分明确了认定的分基地应突出职业技能实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核心功能,要着重体现“公益性”,实训以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着力培养区域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认定和竞赛侧重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

四是运作方式。该部分明确了认定的分基地的运作方式,对实训设备的管理、维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考核评估。该部分明确了分基地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同时对考核评估方式、考核结果、考核流程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六是组织保障。该部分明确了实训资助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内容。


3、广东省:惠州市颁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州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广东省惠州市出台《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救助情形如下: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细则》明确了明确救助标准如下:

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原则上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

1.支出型教育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每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市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每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2.支出型医疗救助,以家庭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应高于家庭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4、海南省: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办法》明确,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办法》,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海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需要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者续签协议手续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失效,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退还。

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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