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北京市实际,经研究,现确定54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调整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同时废止。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北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河北省:雄安发布人才措施十六条
河北雄安新区近期制定出台关于打造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聚集新人才的若干措施,推出了顶尖人才、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引进及重大平台落地奖励等16条政策措施。
在吸引全球顶尖人才和优秀人才方面,措施明确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以及空天信息、绿色能源、金融科技等重点发展产业,积极引进顶尖科学家到雄安工作,给予2000万元至5000万元科研经费和300万元生活补贴,奖励一套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住房;围绕疏解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所需的关键技术,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雄安创办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金支持;为外籍人才开辟出入境绿色通道,发放人才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提供医疗、教育、住宿等便利化服务。
在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到雄安就业创业方面,措施提出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来雄安参加应聘考试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入职后5年内,每月按博士生3000元、硕士生2000元、本科生1000元发放生活补贴;定期举办“雄才杯”创业大赛,为初创期、成长期项目提供落地平台,获奖项目落地后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并提供两年免费办公和住宿场所。
在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聚集人才方面,措施提出对引进落地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3亿元资金支持;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重点创新联合体,给予5000万元至1亿元资金支持。支持经费中用于人才资助、生活补贴的比例不低于30%。
措施还在选人用人机制方面提出一些创新性举措。如对高端人才实行“特岗特薪”,围绕服务承接疏解和重点发展产业,支持用人单位设置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等特聘岗位,经认定后每年按年薪的50%至100%给予奖励;设立高层次人才“编制池”,为创新平台和科技型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项事业编制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推动解决人才流动、社保养老等后顾之忧;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按规定在雄安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3、广州市:印发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广州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分为A卡、B卡。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工作类居留证件、R字签证、办理普通护照及各类签注、办理落户、随迁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招生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投资兴办企业、办理银行/外汇业务、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公积金、申领动机车证、购买自用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或优先服务。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申领的人才绿卡,在有效期内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人才绿卡A卡的有效期依据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为5年;B卡有效期不超过1年,首次有效期满后可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可转为A卡。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受理审核部门续办新证。
4、广东省:惠州市实施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惠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缴税额,是指(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以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补贴资金按现行市与各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从两处以上取得第四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合理分担。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每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受理。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和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按本办法一并受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惠财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