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发布2023年人力资源市场薪酬大数据报告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大数据报告》。《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来源于2022年北京市企业薪酬采样数据,调查采用线上加线下模式开展,总体涉及在岗职工160多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30万人。
2022年薪酬中位值较上年度整体增长
调查数据表明,2022年北京市多数行业薪酬水平较2021年整体呈上涨态势,其中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业增速突出。此外,仪器仪表制造、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也保持较好的增长水平。
从薪酬中位值看,2022年行业薪酬排名前五位的为资本市场服务(31.46万元)、互联网和相关服务(25.1万元)、新闻和出版业(20.5万元)、保险业(19.16万元)、医药制造业(18.55万元)。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科技服务、智能/高端制业”等北京重点规划发展产业的整体薪酬水平领先优势突出。“自贸区”“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等具有北京规划发展特色的区域,薪酬水平基本与北京市整体水平保持同步增长。
首次发布“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薪酬状况
《报告》进一步增强了对市场热点群体的关注度,不仅继续对新职业开展工资价位调查,还特别关注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薪资状况以及技能人才、重点产业高精尖人才的薪酬水平。
数据显示,初、中、高级技能人才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各技能等级人才的薪酬中位值分别为9.0万元、12.0万元、12.4万元、12.7万元、13.5万元。《报告》还首次发布了人社部“新八级工”制度中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的薪酬状况,薪酬中位值分别为23.4万元、19.1万元。
“产业+区域+人才”立体反映北京产业发展
与往年相比,本年度《报告》在调查工作方式方法、内容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创新。
在调查工作方式方法上,进一步优化拓展薪酬数据分析和信息呈现方式,增强岗位薪酬数据的适用性;持续深化薪酬报告职位覆盖广度及宽度,紧跟市场动态、调研跟踪新职业、新岗位,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新增新职业岗位总计106个,主要以“新业态、新职业、数字职业”等北京重点发展、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新兴岗位为主。
在内容结构上,首次以“产业+区域+人才”模式展现报告。第一部分以北京特色产业为主题,包含北京引领、北京智造、北京服务等篇章,着力体现北京市产业发展的鲜明特色及变化,第二部分聚焦行政区域、两区建设、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等北京区域经济建设规划,体现北京经济建设发展的特色及变化,第三部分围绕重点职业、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高精尖人才,展现“职业、就业群体”薪酬信息。《报告》更加全面地反映了北京产业经济发展及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化趋势。
2、无锡市:贯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实施意见》适用无锡市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江阴市、宜兴市遵照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1.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按年度退返个人缴费部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或者征地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分账户中的本息余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退还本人。
2.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于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3. 保障对象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且经书面确认,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8%×240﹣(逐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金额)计提,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原有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4. 征地时,保障对象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书面确认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征地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8%×240计提。
5. 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第3、4条所述计算方法减去安置补助费计提。
6. 个人分账户资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全部计提。
7. 按照《实施意见》计提后,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个人分账户余额平均分十年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年增加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年新记入的金额÷139。在第十年时,将个人分账户全部利息收入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分账户同步注销。
8.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3、成都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推动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在成都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录取,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见习期满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不经过职称评审程序,通过考核初定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2个月,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可初定员级职称。
(二)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6个月,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三)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2个月,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四)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次月可初定助理级职称(之后不得再次申请初定为中级职称)。
(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6个月,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可初定中级职称。
(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次月可初定中级职称(之前未初定过职称)。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即每年的1、4、7、10月),申请人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右侧“个人服务”-“成都市专技人才信息系统”(https://es.cdhrss.chengdu.gov.cn:6001/zjkqt/)注册账号后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教育经历,点击“职称初定”选项,按系统提示逐项填报各栏目内容后网上提交(须于当月截止日期前提交)。经相关主管部门网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自行打印《成都市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后提交到其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同时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专、大专学历不提供)、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市人社局或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按季度复核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发文批准初定其初、中级职称(市级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初级职称认定,由各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专技人才信息系统”进行批准后发文,并打印证书签章发放)。
4、南京市:印发《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现结合实际,制订《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1年。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3.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就业见习带教补贴以及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构成。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可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2.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团体险,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就业见习带教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5.就业见习留用奖励。为稳促就业,鼓励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积极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500元/人的留用奖励,见习留用奖励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