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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43周)
·发布时间2023-10-27 11:37:22

1、四川省:调整2023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1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等规定,现就2023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8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538元、2830.4元、2122.8元执行。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7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90元。

七、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57.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43.05元调整。

八、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九、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将2023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7日


2、浙江省:印发《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4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三个“一号工程”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吸引更多海内外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我们编制了《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栏目,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或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审核后,比照认定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

二、经比照认定的职称,不补发职称证书,相关信息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三、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其比照认定的职称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其境外相应专业从业经历可计入专业工作经历。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比照认定的职称予以撤销,相关信息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库,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动态调整。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联系。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1日


3、广东省: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4、天津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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