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印发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
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
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5.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6.鼓励本市行业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保障。
此次制定《目录》也是为吸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来京工作。《目录》制定了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清单,持有清单内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申报本市正高级职称、办理人才引进、聘任高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外籍人员可办理人才签证确认函等便利化服务。
允许持有《目录》内境外金融、会计、医师、教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实施办法在北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探索推进精算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业资格、职称互认。
同时,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对《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提供查询验证服务(具体查询验证流程见附件2);可凭查询验证结果减免相关证书公证认证材料,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工作许可、外籍医师备案等业务的依据。
2、广东省: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
近年来,广东省部分地市探索实施“妈妈岗”就业模式,受到用人单位、育儿妇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形成特色经验。为在全省进一步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育儿妇女就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发布《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有效期三年。
《通知》回应育儿妇女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的诉求,创新提炼地方实践,积极稳妥在全省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通知》共分为6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培育、服务、激励、保障:
《通知》支持市场化发展,广泛培育“妈妈岗”。一是明确开发范围,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岗位设置为“妈妈岗”。二是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设立“妈妈岗”车间、“妈妈岗”生产线等,建立“妇女之家”,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拓展支持群体,支持对负有照护儿童、失能老人或残疾人义务的其他劳动者,参照“妈妈岗”实行弹性工作。
《通知》立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女联合会部门职能,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一是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引导用人单位在就业登记时主动申明“妈妈岗”,据此建立统一名录并在网上服务专区公布。二是为“妈妈岗”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三是畅通“妈妈岗”招聘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提供免费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探索打造“妈妈岗”市场化服务模式。支持建立“妈妈岗”余缺调剂联盟。四是支持“妈妈岗”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通知》倡议开展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遴选一批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好的用人单位,认定为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授予牌匾并给予其他激励,以点带面推动“妈妈岗”整体工作不断提升质量。
《通知》要求加强“妈妈岗”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推动规范化发展。一是明确权利义务,“妈妈岗”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在劳动合同协商明确弹性工作等相关内容。劳务形式用工的,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二是强化专项监督,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等。三是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人社、妇联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同时,省将“妈妈岗”工作纳入省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河南省: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3〕9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发布的次日起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的标准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在2023年10月31日前按审核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障审核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可按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此种情形提交社会保障审核的,须在原有报审材料基础上,提供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凭证。
附件: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附件
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4、辽宁省:鞍山市发布新版人社政策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政策落实落地,方便各类市场主体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更加清晰了解就业创业政策内容和服务渠道,辽宁省鞍山市人社局编制《鞍山人社政策指南》(2023年第2版)暨《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政策和服务指南》。企业和各类就业人员,可通过关注鞍山人社公众号和登录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鞍山人社政策指南》(2023年第2版)收录19项人社政策,且均为补贴性政策。根据政策惠及对象,分为四个部分内容。一是惠企扩岗支持政策,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9项企业补贴政策;二是创业培优激励政策,与创业活动有关的4项企业补贴政策;三是乐业钢都鼓励政策,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主要享受对象的5项个人补贴政策;四是兜牢底线帮扶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1项个人补贴政策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鞍山人社政策指南》每一项政策均包括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申请要件、受理机构及咨询电话等详细内容,旨在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全面了解申请享受政策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