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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35周)
·发布时间2023-09-01 17:35:36

1、国务院: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官方解答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青海省: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

《通知》明确,青海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岁~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每招用1人,可获得一次性扩岗补助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扩岗补助采取企业自行申请的方式发放,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出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及人员明细,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企业发送符合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人员明细。企业根据下发的人员明细,在该平台发起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并承诺所申请的人员明细无误后,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在当地人社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放。

青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将加速人员信息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相关数据,加快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力促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3、陕西省:9项养老保险业务实施“跨省通办”

        为方便参保企业群众跨省办事,日前,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通办”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9项养老保险业务实施“跨省通办”。

实施“跨省通办”的9项养老保险业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此次政策调整并发布办事指南,补充细化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等要素内容。《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做好服务机具设施维护更新,主动研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提高“跨省通办”业务办理量、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

此外,陕西目前已在宝鸡、延安等市相继开展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退休优质服务创建,试点参保人员退休“刷脸办”,实现“随申请、随核定、随发放”。陕西养老保险APP面向五个群体,已服务3000余万参保个人和20多万参保单位。截至目前,注册人数1829万人,下载量达到3.4亿人次。


4、苏州市:赋能留学人员来苏创新创业

江苏省苏州市人社局近日出台《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办法》通过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下称留创园)分层管理体系,加大政策集成支持力度等举措,进一步赋能留创园建设发展,努力为留学人员来苏创新创业提供更优平台和环境。

苏州于1998年建设全市首家留创园,截至去年,已累计建成苏州市级及以上留创园28家,其中国家级留创园4家、省级留创园17家、省级留创示范基地14家。全市市级留创园孵化面积累计超500万平方米,累计在孵留创企业1600多家,集聚留学回国人员超7000人;引进培养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超1000人;境内外上市留创企业近40家。此次出台的《办法》分为总则、留创园认定、政策支持、运营管理和附则等5章共20条规定,在吸收以往政策经验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留创载体建设特点和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需求进行全新修订升级。

《办法》将苏州市留创园分为A类园和B类园,分别明确了申请条件,每年申请认定1次,每次认定A类园不超过3家、B类园不超过5家,在确保建园质量基础上,扩大建园数量规模。《办法》放宽了留创企业的对象范围,明确留创企业由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20%;或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且以自有资金入股等。

《办法》提出建立国际创客大赛总决赛综合评审等赛事A类园(拟)入园留创企业(项目)“直通车”制度。支持入园企业引进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博士,给予5万元/人的引才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留创园设立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载体,鼓励支持入园留创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载体。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留创贷”产品等。《办法》还优化了留创园工作奖励条件,明确评定为苏州市留创园后,对孵化毕业留创企业的苏州市留创园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孵化毕业1个留创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奖励,同时对每年度引进10个以上留创企业的留创园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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