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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5 14:44:35

1. 产检被算作事假,公司扣发工资合法吗?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档案管理员。2021年4月,李女士临近分娩,产检更加频繁,有6次请假去产检被公司按事假作了处理,并扣了工资。11月,李女士产假结束,公司单方将她的岗位调整为行政专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李女士不同意调岗,公司直接以不服从管理为由,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补齐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裁判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因产检被扣发的工资896.5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女职工请求支付被克扣的产检工资并不多见。一是因为这部分金额通常不大,很容易被忽略;二是因为部分女职工不了解政策,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李女士在申请产检时,留存了微信聊天记录、产检证明等证据,有效证明了公司克扣产检工资的事实,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没有重大过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2. 因休产假拒发年终奖,女职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8年8月入职某公司,约定月工资8900元。2021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为其申请了生育津贴。按照王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公司应发产假工资37973元,但是生育保险只承担了22869元,差额部分公司没有补足。

此外,公司以王女士休过产假,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2021年的年终奖。王女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年终奖被拒绝后,提起劳动仲裁。经双方同意,工会调解员先行进行了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重点向公司普法说理,指出公司发放年终奖相关规定中的误区,并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

【裁判结果】

公司同意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年终奖共计21600元。

【典型意义】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特别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涉及与生育保险的衔接,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本案中,公司的制度规定:全年累计休假20天及以上(不含带薪节假),不予发放年终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对应该公司的相关规定,产假应依法归入“带薪节假”,公司不应以王女士休产假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的年终奖。

 

3. 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基本案情】

董女士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实际工作中,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6000元工资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给董女士,另外还有6000元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个人账户打给董女士。

因此,董女士实际工资达到12000元/月。2022年,董女士休产假,公司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给董女士发放工资,每月仅发放了6000元工资。董女士对此提出异议,经多次沟通无果后,董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工会调解员开展了庭前调解。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董女士的意愿后,调解员向公司详细介绍了有关法律法规,促使公司同意了董女士的合法诉求。

【裁判结果】

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董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合计3.7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董女士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本案中,董女士有部分工资由个人账户转账。司法实践中,该部分转账是否能被认定为工资标准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转账人与公司的关系等,以证明该部分转账属于工资收入。二是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齐。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董女士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该补足。

 

4. 签了假“承包合同” 的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基本案情】

孟女士于2018年3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根据销售业绩提成,没有保底工资。但实际用工中,孟女士严格接受着公司的管理。2021年4月,孟女士因孕期有先兆流产的症状,遵医向公司请病假。5月,孟女士病假到期返岗上班,公司不同意其继续工作, 直接将她辞退。怀着 5个月大的宝宝,孟女士去人社局询问政策,才发现公司也没给自己缴社保。无奈之下,孟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等诉求。同时,孟女士向工会请求帮助。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会律师帮孟女士整理提交了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软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对孟女士进行工作安排、人事考勤管理。

【裁判结果】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孟女士的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孟女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公司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女士与服装公司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承包经营关系中,各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包方具有经营自主权,无需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本案中,孟女士与服装公司虽签有《承包 经营合同》,但双方明显不属于承包经营关系,比如合同中对承包费没有任何约定,公司始终实际经营控制孟女士所在门店,孟女士对门店的收益不能 “自负盈 亏、 自主收益”,由此可见双方并非承包经营关系。孟女士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 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向 孟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医疗等费用。

 

5. 薪酬结构复杂,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吴女士于2013年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月薪2万元。产假期间,公司仅支付了24741.8元的生育津贴。对此,公司辩解说,吴女士2万元的月薪包括: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全勤奖、工龄工资。因此,在算产假工资时,只应计算2500元的基本工资。多次沟通无果后,吴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内的工资差额,并同意由工会调解员先行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向公司详 细介绍了工资构成和产假工资的 有关法律规定,使公司认识到自 己的误区,及时纠正了错误的做法。

【裁判结果】

为了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支付吴女士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差额4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断精细化,职工的工资构成也更加复杂。在给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时,企业极易产生误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 (岗位) 工 资。司法实践中, 用人单位支付的各类绩效工资、奖金等收入,通常也会计入职工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 本案中医疗设备公司所列出的薪酬构成,均应认 定为吴女士的工资收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医疗设备公司不能因吴女士休产假而降低工资。所谓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本质上仍是降低 “三期” 女职工工资的行为,公司应该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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