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进入年度中期,各地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都陆续更新,大家都比较关心社平工资但对最低工资则没有太大的感触,感觉最低工资在HR工作中运用不太常见,那最低工资与我们日常工作有没有关联呢?一起来看看人事工作中经常会用到最低工资托底的情况:
1.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假期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基数
假期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确定,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
4.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6.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附表: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