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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27周)
·发布时间2023-07-07 15:22:59

1、江苏省:提高学徒制培训阶梯性补贴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集成创新、系统优化和精准突破,赋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质量发展,助力大规模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青年技能人才,“十四五”期间每年培养企业新型学徒2万人以上,学徒培训稳岗率达85%以上。


围绕促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明确学徒制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重点面向新入职不满3年人员、转岗人员、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同时,合理放宽参训条件限制,缩短职工成长周期,支持职工直接参加与工作岗位相应的职业(工种)中级工学徒制培训及其评价,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低一等级证书且满2年的,可参加高级工及以上学徒制培训及其评价。

围绕提高学徒制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突出产训融合、岗训对接和标准引领,紧扣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现代服务业“331”工程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需求,构建基于岗位工作任务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加强岗位所需核心技能、数字技能的实操实训,通过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工作任务、解决工作问题,提升学徒适岗胜岗能力,推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和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

围绕强化学徒制培训的特色与优势,充分依托企校“双基地”“双导师”资源,建设具有工学一体化特色的培训场所和师资队伍,支持建设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多平台多载体开展学徒制培训,组建高水平导师团队,建设学徒培训专家库。鼓励学徒通过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云平台开展培训,加强线上线下培训融合,采用集中备案、集中签约和灵活组班等方式,提升培训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不同企业的培训需求。

围绕完善学徒制培训阶梯性补贴政策,将培训补贴标准起点由4000元提升到5000元,按照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于尚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但与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确需开展培训的,支持各地结合实际设立相关培训项目,对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围绕畅通学徒成长和职业发展渠道,支持企业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方式,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评价,对未备案企业,可由技工院校等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评价。对可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学徒培训后可直接参加相应技能等级的评价,评价通过的发放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对尚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由企业和院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


2、浙江:七类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从7月1日开始,浙江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七类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社会关注度高。为解决该问题,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浙江多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不超过65周岁的大龄劳动者,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包括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等特定人员,其用人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为这些从业人员单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上海市:公布新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549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511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654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2023年5月至6月期间,已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办理年度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的企业,在2023年7月起,且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可以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查询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结果。已办理合并申报且查询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结果成功的企业,无需再重复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2023年7月起,未办理合并申报的单位在完成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建设银行等原有渠道,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与市社保部门共享数据,单位在通过前述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可选择使用社保申报信息,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


4、河南省:全省职称互认互通相关细则

一、在系统完成备案的各级别职称实行省内互认。

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的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中初级职称,在河南省内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持原证书申报。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任职文件印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后完成信息补录等评审数据归集工作。

二、跨地区跨单位违规评审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按照2019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结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84号)明确的全省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备案的评审专业及评审范围,2019年(含)以后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得超范围评审。私自跨地市跨单位申报评审人员,评审结果无效。2019年(不含)以前评审通过的人员,可以在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到的,各地市各单位间不再进行资格确认,可以直接聘任或者申报高一级职称。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任职文件印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后完成信息补录等评审数据归集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主管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审核过程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跨地市跨单位申报等违规违纪行为,评审结果无效。

三、“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在规定范围有效。

依据基层倾斜政策、基层绿色通道规定以及其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规定取得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所评职称在规定的基层范围有效。变更就业执业范围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确认或者转评。基层或者农村实用人才等,按照全省通用标准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全省通用。

四、省外来豫职称资格确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规定执行。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资格确认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参照执行。对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时,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主管单位要注意简化程序,精简材料,提升服务质效。

五、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决定互认互通范围。

河南省内高等院校等自主评审单位,在备案的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互认互通及资格确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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