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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安排就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6 11:33:45

各地即将进入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有一系列详细的要求和安排就业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有相应规定,让我们来一一细数。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核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单位每招录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人员就业,按照2名残疾人计算。

单位每招录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一至二级)按照3名残疾人计算。

单位每招录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毕业未满5年的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2名残疾人计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20〕9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20〕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特殊情形】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但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依据:《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2014】3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补贴】(上海)

上海市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且同时满足依法雇佣残疾职工条件的,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1)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2)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依据:《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保补贴】(上海)

上海市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且同时满足依法雇佣残疾职工条件的,可以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人数:1)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时,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2)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其劳合同存续期间,按月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本市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依据:《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增值税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分企业是否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可以看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分企业需要单独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需要看单位所在省市的规定。

湖南省:《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第三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湖北省:《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天津市:《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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