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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24周)
·发布时间2023-06-16 11:30:51

1、陕西省:印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制定以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统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人每月发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具体包括: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二、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资金来源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二)陕西省企业职工人员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承担。

    (三)户籍在本省的其他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助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各市(区)确定。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单位审核后,与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时一并申报,已经办结养老金核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养老金平台按月代发,补助金随养老金一同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金发放程序及渠道由各市(区)确定。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补助金的人数,由市级卫健部门每年随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数据一并报送省卫健委。

    (二)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花名册》(见附件)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提交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已办结养老金核定的,补助金随养老金同步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同步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三)户籍在本省的其他城镇居民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协助收集资料由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汇总后,县级卫健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市(区)确定。

    五、资金监管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补助发放资金的监管,落实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实行年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人员的年审,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人员的年审随养老金认证一并进行,人员死亡后补助金发放至死亡当月,杜绝发生虚报、冒领现象。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补助金发放的管理,结合实际做好年审工作,具体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11〕146号)、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口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七、其他事项

    (一)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可直接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接收地同级财政承担,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向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二)中央驻陕企业人员,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如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认定、发放;如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的审核程序,由本企业和本人承诺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统一组织申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

    (三)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企业的。其改制前退休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认定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自行发放,所需资金由本企业承担。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执行。

    (四)对于户籍在我省、养老保险在外省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由本人承诺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补助金从对象申请获批后次月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五)对于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未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的人员,在办结养老金核定业务之前,有工作单位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

    (六)年龄认定原则上以身份证年龄为准。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档案年龄为准。


2、湖南省: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

2023年6月7日,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省企工联、省工商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7号),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并对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要求。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及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二)原高温津贴标准已18年未作调整。我省最近一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2005年。18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GDP已从2005年的0.64万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4.87万亿元,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排名第九,与安徽、上海、河北、北京同列4万亿元梯队。2022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413元,比上年增长5975元,名义增长7.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2%。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档也从2005年的480元/月增加到2022年的1930元/月。

(三)与其他省市保持适当平衡。从发放标准来看,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吉林、内蒙古、湖南、江西、山西共11个省市高温津贴实行月标准。其中,上海、浙江、江西、江苏、山东发放标准为300元/月,山西、辽宁、吉林为200元/月至240元/月。福建、广东、广西、贵州4省既可以按月标准发放又可以按日标准发放。天津、陕西、甘肃、湖北、河南、云南、海南、四川、新疆、安徽、宁夏、重庆共12个省市高温津贴实行日标准发放,其中,陕西高温津贴25元/天,重庆按照气温范围分别不低于5、10、15元/天,其余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大多集中在8—15元/天区间。从发放时间来看,北京、山西、辽宁、湖南、吉林共5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3个月(其中北京、山西、吉林6-8月发放,辽宁、湖南7-9月发放);天津、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河南、宁夏、贵州共12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均按6-9月发放;福建、广东、广西3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5个月(其中广东、广西按6-10月发放,福建按5-9月发放);海南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10月共计7个月。与此相比,我省宜参照其他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情况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四)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每到高温季节,高温津贴就会成为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话题,适时适度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既有利于促进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又有利于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制定依据

2012年6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完善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4条,分别对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是明确了施行时间、发放标准、发放月份。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三是明确了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围内。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四是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形式。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五是明确了未正常出勤情况下发放方式。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在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要求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用工指导,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制度,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行业指导职责,扛牢属地监管责任,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和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3、江西省:优化调整政策稳岗扩岗

日前,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等16项具体措施,要求各地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加速释放政策红利,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为进一步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若干措施》明确,为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服务机制。大力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积极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劳务报酬发放,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增收。

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同时,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优先推荐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按规定给予场地免费、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策指导等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2023年新签订借款合同(含续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涉及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类群体的,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全部予以免除,其他群体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的50%予以免除,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四川省:启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

2023年5月到2024年2月,四川省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以“钉钉子”的态度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韧劲做好检视整改,深入查摆不足,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动真碰硬,把根治欠薪工作持续推向深入,让群众看到真变化、得到真实惠。

专项整治主要包括10项具体内容:

一是畅通农民工工资维权渠道。全覆盖抽查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和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实现全国欠薪线索平台接收线索办结率达95%以上。指导督促各地区健全涉欠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

二是集中交办督办重大欠薪案件。对批办的欠薪案件,建立台账,从快从严办理,做到案结事了。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推诿塞责、引发群体性或极端性事件及重大负面舆情的,通过“红黑榜”等形式予以通报,视情约谈问责。

三是开展“查风险、强协商、保支付、促和谐”专项行动。以和谐创建表彰为抓手,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排查化解基层欠薪矛盾隐患。在总结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基础上,开展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

四是组织“薪暖农民工”服务活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大力推进畅通维权渠道、强化执法服务、加大法律援助等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得到更好维护。

五是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推进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创新速裁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依法及时高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是组织开展根治欠薪集中整治行动。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夏季、冬季集中整治活动,全面纠正制度落实不到位现象,切实维护两节前社会稳定。

七是加强重点行业治理强化源头防欠。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全面落实工程款全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打击“三包一挂”专项整治,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专项职业能力提升培训。

八是强化监察执法加强日常整治。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题调研及“走流程”活动,督促各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严从实依法履职尽责,执行首问负责制,从严从快查处欠薪案件。推广四川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做好欠薪线索案件分类处置。严格落实《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依法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形成有效震慑。

九是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做好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迎检和省考等相关工作,巩固根治欠薪成效,夯实属地监管责任。

十是完善欠薪预警监测体系和常态化清欠工作机制。提档升级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功能,加强劳动保障、纳税、征信等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实现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欠薪风险提前预警、动态精准处置、全链条闭环监管,提高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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