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
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2、河南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劳务派遣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晰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权限,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严格许可程序,对取得行政许可以及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进行“双公示”。进一步压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通知同时强调了对用工行为的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登记注册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重申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加强用工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劳务派遣单位跨统筹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知也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明确协会职能,鼓励支持协会根据劳务派遣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建立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提升从业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并对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良性竞争合理价格等方面做了要求。
3、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开始申领
关于2023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
苏人保开〔2023〕11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0号)、《关于公布2022年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苏人保开〔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对2021—2022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本年度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程序
1.企业申领:5月4日—5月17日。所在单位登录“姑苏人才总入口”(www.rcsz.gov.cn)→人才计划一网申报→“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我要申报→资金申领页面,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社保证明的截止日期至少要到2023年4月,如存在代缴情况,还需提供申报单位与第三方机构代缴协议)。
2.区县初审:5月4日—5月22日。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信用及违法情况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局备档。
3.市级复审:5月18日—6月9日。市人才服务中心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复审,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二、注意事项
1.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由所在县级市、区拨付给申领人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转拨给个人。
2.2021—2022年度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入选者在通知发出前已离职的,所在单位需在网上申领系统中进行离职操作,该人员即可至新单位重新申报,入选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3.各单位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申领人本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将对补贴资金的兑现情况等进行跟踪考核。如有虚假申领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申报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联系方式
1.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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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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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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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817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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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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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28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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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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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356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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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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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735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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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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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39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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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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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938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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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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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75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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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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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558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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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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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70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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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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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875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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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联系电话:0512-65811070、0512-65811055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4、天津市:更新高温津贴制度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二、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五、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本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六、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高温津贴相关因素。
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测量和记录工作,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
九、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实行轮换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室外作业,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十、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