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太忙、社交也少、网络又太虚幻……找个称心对象结个婚似乎越来越难,公司的同事倒是朝夕相处,要不要在办公室发展一下人生的可能性呢?办公室婚恋并不少见,特别在部分996行业非常普遍,然而也有不少企业并不支持办公室婚恋,有的在企业制度或员工手册里对办公室婚姻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轻则调岗重则按违纪解除劳动关系。职场、婚姻这人生中的两大舞台产生交叉,如何对待并处理得当,企业禁止内部员工发生办公室婚恋究竟合不合法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婚恋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自由恋爱、结合是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企业禁止员工发生办公室恋情和婚姻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诸如“同事之间结婚,必须事先向公司报告,且一方应主动离职;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雇”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可行吗?这里涉及到主动上报、主动离职和不上报即解雇几方面的情况。
从法理角度上看,因员工婚姻状态与原登记的雇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要求员工在结婚后主动上报变化的个人信息还是合法理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员工如果没有及时上报或不报,并不必然会导致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可能有的单位把相关情况做为诚信条款,列入了“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通过职代会、员工公示等程序,但只要其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这条规章制度就无效。
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婚姻状况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无关,是否隐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仅仅以“劳动者不主动上报婚姻状态”为由就将其解雇是违法的。但企业中也会有些职位间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例如采购和财务等,如果相关岗位的员工发生婚姻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规范管理或正常运营,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对发生婚姻关系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员工应遵守公司的特别规定。告别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和职业,比如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国家机关部门间、银行金融上下级职位间、司法系统(法官)与律师行业之间,如果存在夫妻婚姻关系,还是需要做到必要的职业回避的,这种情况下调整岗位或更换行业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退一步说,假如员工未向公司报告与同事结婚的事实,且确实员工夫妻所从事的岗位有利益风险的,这种刻意的“隐婚”被公司发现后,公司能否以规章制度中“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雇”的规定将员工解雇?显然没那么简单,在涉及到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司法实践对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要求很高,只有用人单位能明确举证有夫妻关系的员工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另一方谋求私利、损害了公司利益,如果有真实的严重损失,则公司解雇合法;反之,则要看裁审部门的自由裁量了。
必须要指出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石,诚信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始终。因此,员工夫妻在同一公司工作,应当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主动申报真实信息,尊重配合企业对利益冲突岗位的合理调动;而对于企业来说,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制度的所有条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切不可随意发布“恋爱禁令”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