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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3年第10周)
·发布时间2023-03-10 15:04:41

1、北京:发布2022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人核对2022年度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4月1日后,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网站(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优先开通电子版《2022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在2022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可以直接进行查询打印。

二、参保人在取得对账单后,请对2022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确认,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或医疗经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与要求进行补缴。若参保人与所在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请及时到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举报。

三、为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2023年优先推行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网站、社保机构自助服务终端、北京通APP、银行网点自助机等途径查询打印对账单功能。为满足个性化需求,如参保人仍需邮寄纸质对账单或希望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对账单,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并填写邮寄地址、邮编或电子邮箱信息;参保人也可在2023年3月31日前,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职工个人业务登录后,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选择“参保人变更个人信息”,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并填写邮寄地址、邮编或电子邮箱信息。

四、2023年3月31前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电子邮件的参保人,5月1日后可以通过已在社保登记的邮箱地址查询并打印2022年度对账单信息;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邮寄的参保人,5月底前可陆续收到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寄出的纸质对账单。

五、因2022年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缓缴单位可申请将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结清。故凡申请社保费缓缴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可能展示为空,对于2023年结清缓缴费用的情况,将在下一年度对账单工作中如实展示,届时另行通知。

六、今后年度,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布电子版社保对账单,不主动邮寄纸质对账单。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3月

2、湖北:“企业员工入职一件事”一次办

在襄阳市民服务中心人社服务大厅窗口,陈先生仅用半小时,就为新招的4名员工办理了入职登记。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次提交、一站办结,相比以往,不仅办理时限压缩近七成,申请材料减少了41%,更让他感到贴心的是,不再需要人社、医保两个部门“两头跑”。

这暖心的感受背后,是湖北省人社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员工入职一件事”一事联办带来的变化。

5个高频事项归入一个主题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让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更优、更简、更便捷,今年1月,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和省政务办三家联合发文,将关联度高、办件量大且与企业员工入职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事联办”,实现人社部门的“单位新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续保”“档案接收”“社会保障卡服务(申领)”和医保部门的“职工参保登记”5个事项归入一个主题,推行一次办理。经办人员只需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专区,选择“企业员工入职一件事”主题,提交申请表、单位承诺书等材料,填写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即可。

“最多跑1次”甚至“零跑动”

与之前办理员工入职相比,如今,通过整合办事事项,重塑办事流程,办事环节由原来的5个减少至1个;通过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多部门协同办理,事项累积办理时间由95个工作日减少至不超过30个工作日;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申请材料减少了41%。这些改变之下,群众办事跑动次数大幅减少,实现了“最多跑1次”甚至“零跑动”。


3、广州:推进落实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含外籍)居民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推进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机构组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含外籍)临时教学科研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3〕120号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推进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享有“市民待遇”,现就加强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发展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组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含外籍)临时教学科研等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担当,迅速发动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含外籍)居民享有工伤保险保障作为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一是更加充分发挥现行政策文件效能。经请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在南沙工作的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发展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组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含外籍)临时教学科研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工作人员),可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按“其他从业人员类别”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获得工伤保险保障。二是积极推动参保。引导相关机构组织将实施“百企千人”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等符合《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三是加强政策宣讲。请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要重点突出宣传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低待遇高、参保手续简便的特点。四是落实参保经费保障。建议各相关机构组织将工伤保险参保经费列入引进港澳籍(含外籍)临时工作人员、实习见习生的必备条件或计划,确保有关人员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二、扎实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要加强联系沟通。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与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发展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建立快捷联系渠道,发现参加工伤保险的港澳籍(含外籍)临时工作人员、实习见习生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要专人对参保单位进行政策指导,指引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工伤后,按相关规定尽快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领。

三、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措施

要落实绿色通道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对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机构组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港澳籍(含外籍)临时工作人员、实习见习生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要落实其工伤保险“市民待遇”,简化程序,由单位提出且受伤经过明晰、材料齐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审核,尽快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4日


4、天津:印发《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管理,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贴(补助)项目是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各类补贴(补助)项目,主要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三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社局和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补助)项目政策和经办流程制定、公开情况;补贴(补助)项目受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管理、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管理职责制定政策经办规定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对市级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具体监管;

(四)会同各区人社局对市、区共同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监管。

市人社局法制、财务、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劳动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所属相关单位在各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本区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的具体监管。

第八条  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直接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不能委托第三方监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局负责监管。

第九条  就业补贴(补助)经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并按照市、区人社局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市人社局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外,应当下放到各区或者有条件的局属单位经办。

各区人社局也应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实现就业补贴(补助)管办分离。

第十一条  开展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应当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便企利民,可以市、区联合开展监管,也可以多项目合并开展监管,不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

第十二条  新设立和调整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制定发布政策依据、经办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集中核查、按比例抽查、远程监控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管。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局官方网站上对实施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公开,对新增和调整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更新。

各区人社局应当将本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在区域内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核查比重一般不低于上年度项目资金支出总额的5%。

第十六条  开展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核查单位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其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也可以向项目资金获得对象调查。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通过信息数据核查比对,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与财政、发改、民政、市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对接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通过信息数据共享,积极开展监管和查纠,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的日常监管,通过数据比对、现场勘查、抽查检查等多种渠道核查资金发放情况,按项目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九条  市、区人社局和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的举报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核查和数据筛查机制,资金发放前应当通过全市诚信建设和联合惩戒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不予补贴,并在失信惩戒有效期内取消申领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申领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经办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暂停发放补贴(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申领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数额较小、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回部分或全部补贴(补助)资金等方式处理;情节较重、数额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当期补贴(补助)资金申领资格,追回全部补贴(补助)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领补贴(补助)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违反廉洁纪律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中的失误错误,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区分对待,可依据有关规定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人社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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