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发布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2、福建:公布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16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38元/月。
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22年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对应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水平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54元/月。
三、2022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
2022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下限按3992元/月执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2022年度保费进行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在申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后,不再办理缴费基数下调业务。
四、社保业务信息系统按人社厅发〔2022〕34号文件调整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前,已结转个人账户的2022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职死亡人员、退休死亡人员,其个人账户利息按记账利率6.12%重新计算。
五、请各地及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待遇补发到位;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11月23日
3、银保监会:明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一)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二)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三)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三、试点要求(一)各公司应加强对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序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考核体系等。(二)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确保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处理能力,能够高效、稳定地支持商业养老金业务账户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三)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报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和市场反映,加强业务监管,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24日
4、天津:出台数字人才培育政策
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打通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实施方案以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为核心,以服务天津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重点产业链为重点,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工程应用领域,推出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制定了项目培训、管理、保障的一揽子措施,公布大数据等10个数字经济新职业的培训补贴标准,形成数字人才培育的天津标杆。
实施三个层级培育。针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在岗或拟从事数字经济领域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分别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教程开展培训与考核,并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到2030年末,培育数字经济技术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数字经济工程师5千人以上、数字经济卓越工程师1千人以上,形成数字经济专业人才“金字塔”,打造国内有影响力的数字人才高地。
贯通三个工作体系。一是贯通继续教育体系。数字人才培育项目的培训学时可登记为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全国有效。二是贯通职称体系。获得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相应认定或评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作为数字经济卓越工程师。三是贯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将数字人才培育项目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适用相关政策。
强化三类激励措施。一是经费补贴激励。符合条件的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合格并取证人员,可按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最高标准享受补贴,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用人单位可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职工教育经费规定的最高额度提取培训经费。二是职称评价激励。构建数字经济职称专业体系,对应大数据、云计算等新职业,分别设立职称专业,打通各类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成长通道。三是职业发展激励。鼓励单位设立首席数字官,技术技能竞赛优先奖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参训并享受职称贯通政策,建立数字经济卓越工程师人才库等。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市区协同机制。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天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工作宣传推动及培训机构日常检查。二是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天津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宣传、服务作用,设立服务专员队伍,送政策上门,开展咨询、指导。与重点产业链、人才联盟的重点企业共建师资培训基地,开设数字经济技术技能人才“订单班”“冠名班”。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项目培训,参照天津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对培训资质、学员招收、培训过程、补贴发放等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