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 逐步取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不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
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全日制在校生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已经转移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通知》提出,要以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开展就业需求摸查,详细了解掌握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参保意愿等。
农村劳动力登记手续将进一步精简优化。在办理渠道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供个人求职或转移就业信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线上途径(包括北京市人社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时,不再提交低保、残疾、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失业证明等材料。
在办事环节上,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个人。
同时,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已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继续有效。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
《通知》要求,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动态跟踪管理,提供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服务频次、服务效果、政策落实等情况。
对未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根据个人需求,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给予优先和重点帮扶,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参保。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
对已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做好就业后的定期跟踪服务,重点掌握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加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不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
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全日制在校生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已经转移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通知》提出,要以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开展就业需求摸查,详细了解掌握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参保意愿等。
农村劳动力登记手续将进一步精简优化。在办理渠道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供个人求职或转移就业信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线上途径(包括北京市人社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时,不再提交低保、残疾、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失业证明等材料。
在办事环节上,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个人。
同时,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已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继续有效。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
《通知》要求,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动态跟踪管理,提供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服务频次、服务效果、政策落实等情况。
对未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根据个人需求,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给予优先和重点帮扶,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参保。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
对已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做好就业后的定期跟踪服务,重点掌握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加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
2、黑龙江: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丧葬补助对象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既包括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也包括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死亡参保居民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500元,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补助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黑龙江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填补了该省此项政策的空白,强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保障功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
3、云南:再次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金额低于今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2021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分别为: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整所需要资金的渠道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相关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4、江西:发布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江西省国际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2022年版)》,发布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
《目录》包括25项国际职业资格,重点策应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领域需要,突出服务数字经济和“2+6+N”产业,涉及数字经济、电子信息、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等工程技术领域专业,颁证单位覆盖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目录》直接为国际专业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打破国籍、户籍和社保的约束,对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直接视同为取得工程系列相应职称,无须办理认定手续,无须补发职称证书,可按有关规定在江西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
《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江西省与国际接轨的引才用才制度,有效促进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衔接,吸引更多国际专业人才来赣创新创业。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目录》中所含国际职业资格进行动态调整,更好地支持国际专业人才来赣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