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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人社动态分享(2022年第47周)
·发布时间2022-11-25 12:01:09

1、北京: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和《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2号)精神,在继续实施《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20号)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受益范围

(一)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扩围至2022年毕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新增用人单位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2022年1月1日后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在16~24岁的劳动者。

二、其他说明

(一)全国范围内任何用人单位已通过招用扩大政策受益范围人员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本市用人单位不得再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同一用人单位通过政策范围内人员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后,又按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从岗位补贴中扣除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用人单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策范围内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对不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追回。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鉴于政策受益范围人员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至少1个月等原因,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2、浙江: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要求,推进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贯通主要内容:

(一)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和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两类人才对照《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见附件),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或职业(工种)技能评价。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1.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淡化学历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与所评职称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2.直报条件。对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3.评价要求。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强化技能贡献,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导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4.评价办法。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术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有条件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时,可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进入评委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参加相关职称评委会评审。高技能人才统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申报职称。

(三)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上述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参评条件。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2.考评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3.参评渠道。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所在单位或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应参加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规定,向经备案的职业资格评价鉴定机构申报鉴定。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1.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评的,须符合岗位管理和评聘结合有关规定。

 

3、人社部: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引导国有企业完善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人社部制定了《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对科技人才薪酬制度体系、岗位、职级评定和绩效管理、当期薪酬(包括岗位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殊薪酬制度)、中长期激励、薪酬水平确定及调整各方面做了细致的阐述。以供各省市做好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工作参考。并要求各地社保机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抓好《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宣传培训,总结推广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指引指出科技人才是指企业中具备较强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掌握某个领域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科研、生产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管理、技能操作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并提出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国家科技创新需求,重点加大对承担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等重点研发任务的科技人才激励力度,为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二)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办法,薪酬分配向科技人才倾斜。(三)坚持市场化薪酬分配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科学评价科技人才贡献,按贡献决定科技人才报酬,更加科学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做好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四)坚持当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实行科技人才分类管理、分类激励,结合不同科技人才特点,建立完善当期薪酬激励与股权等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4、全国: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发〔2022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支援合作办、合作交流办):

  促进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是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稳增长稳就业,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一)强化稳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落地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所在企业的用工指导,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省或地市范围内共享用工服务,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二、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

  (三)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在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省内协作机制基础上,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的省份可探索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推动区域内信息对接、培训联动,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支持,根据需要提供“点对点”劳务输出。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形成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动员市场化服务机构参与,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

  (四)培育发展劳务品牌。着眼劳务品牌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经营服务模式等,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一批知名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做大做强做优,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壮大更多劳务品牌。

  (五)健全输出服务平台。在农民工及脱贫人口输出较多的市县、乡村和就业集中地区,合理设置就业服务站点,扩大服务供给,为农民工即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序外出务工。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

  (六)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七)加快开发就近就业岗位。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重点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开发更多乡村基层服务管理岗位。依托县域特色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留守人员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

  (八)加快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组建一批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强化试点示范,挖掘典型案例,高质量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

  (九)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优化零工服务,加大零工信息归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机制,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有序组织线下招聘活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求职就业需求。

  (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加快推进产训结合行动,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十一)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十二)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五、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

  (十三)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信息比对,定期开展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月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更新相关数据。

  (十四)实施优先就业帮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快劳务输出组织,推动脱贫人口愿出能出。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强化就近就业岗位推荐,通过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

  (十五)强化重点地区倾斜。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大型安置区,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省内协作机制,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援建一批产业项目、企业实体和就业帮扶车间,确保当地脱贫人口就业规模保持稳定。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十六)加大安置保障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充分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对于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动态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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