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应确保个人账户能足额支付。
六、参保人员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不再参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仍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使用。
七、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上不封顶。
八、自2022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致,调整为30404元。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2日
2、天津: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名师带徒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统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一)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用工);
(二)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院校学生);
(三)农村劳动力;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我市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劳动力;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均不含初级和高级中学在校生)。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办服务、补贴审核、资金发放等,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配合人社部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 市人社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调查机构,根据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和培训成本的调查,制定《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变化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达规定学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通过“线下集中培训”方式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的,给予《目录》补贴标准100%的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程度,分别给予《目录》补贴标准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方式取得证书的,按照“线下集中培训”补贴标准70%的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 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且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下同)合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同时,还可以在一年内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可直接参加《目录》内所列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初始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参加更高等级技能培训的,需符合该等级鉴定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费补贴拨付企业或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其中,企业职工的培训费补贴拨付职工所在企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其他人员的培训费补贴拨付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鉴定费补贴拨付申报鉴定的培训机构;生活费补贴拨付参训个人。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社会公共实训服务,按照《目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5%。
第十五条 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两次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高等级补贴的,不得享受低等级补贴。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中心开展《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内项目培训,按照目录内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第三章 定向培训、项目制培训等补贴
第十七条 定向培训分为定向就业培训和定向岗前培训。未就业人员参加定向就业培训达40课时,并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市企业新招录员工,且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内参加定向岗前培训达4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定向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定向就业培训由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和信用等级为A+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补贴拨付承担培训的机构;定向岗前培训由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和信用等级为A+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补贴拨付企业。
第十九条 市级产业链重点企业和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制培训,自主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满40课时,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
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项目制培训,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依托联盟内职业学校开展项目制培训。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或当年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初次或复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照初次取证每人300元、复审取证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一次,补贴拨付取证个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每年7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名师带徒培训,每名师傅同期最多带培2名学徒,学徒培训期满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后,每名学徒每满12个月给予师傅4000元资助,最长资助3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补贴经办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一)机构签约。培训机构(含企业,下同)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二)开班申报。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学员身份证明、鉴定条件等材料。
(三)班期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提出班期补贴申请。
(四)补贴拨付。区人社局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按程序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生活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一)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培训机构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
(二)补贴发放。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员身份、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给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市人社局按年度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身份和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取证个人。
第二十七条 名师带徒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企业开展名师带徒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实施。培训结束后,企业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公示后,按程序拨付师傅个人。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人员类别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区人社局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市人社局汇总并将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各区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区人社局。
第三十条 市、区人社局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区人社局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支持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共实训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第三方核查、职业培训工作宣传推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项目评审等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提升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服务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等职业能力建设经费,可以从培训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7年7月31日废止。
3、湖南:10条举措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近日,湖南省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通知》,要求各市州通过10条举措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
一是畅通零工市场信息服务渠道。建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免费向社会提供零工求职招聘信息登记和发布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积极推广使用“湘就业”灵活就业服务专区,多渠道、多形式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
二是推广零工求职招聘快速对接服务。因地制宜,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促进供需匹配对接。
三是提升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实效。健全培训项目和培训政策推介服务,引导有单位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坚持“标准规范先行,培训就业一体”,加快推动劳务品牌建设,引导零工人员就近就地实现稳定就业。
四是突出困难零工重点帮扶服务。对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加强重点就业帮扶,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帮扶服务,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五是加强零工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指导企业强化人文关怀,加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六是保障零工市场发展场地设施。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市场场馆设施资源,科学合理改造设立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场地设施,明确1人以上灵活用工服务专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施划标线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
七是加快推动信息化应用建设。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支持零工岗位信息市级归集、多点联动、统一发布,提供在线匹配对接、应聘报名、结果确认等“一网通办”服务。依托各地人力资源招聘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联网发布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信息。
八是创新零工服务供给渠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强化零工求职招聘服务,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
九是加强零工市场实名管理服务。在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内建立全省零工市场名录,将各地提供零工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诚信运营的市场化零工市场等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纳入电子台账管理。长沙市列为全省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城市,鼓励其他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的城市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零工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十是加大组织实施力度。把加强零工求职招聘服务作为完善就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更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同时大力宣传就业政策,推广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典型经验,提升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
4、河北: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岗位发布工作的通知》,提出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归集发布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拓宽岗位归集渠道。全省各地结合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产业发展,坚持因需设岗,用好现有资金、政策渠道,积极开发劳动社保、社区管理服务、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农业科技、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中小企业服务等岗位。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县聘乡用、乡镇(街道)聘村(社区)用等方式开发临时性岗位。各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动开展调查摸底,广泛了解本地企业等用工主体岗位空缺情况,全面收集各类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
精准发布岗位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河北公共招聘网等平台开设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信息专区,集中发布全省基层就业岗位。对各类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按照“谁发布谁审核”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可追溯,审核无误后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对基层服务项目岗位,紧随招募公告或实施通知,筛选发布涉及本地的岗位信息;对市、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岗位、社区基层岗位等,在开展对接报名工作时发布岗位信息。
规范招聘工作流程。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根据招聘计划安排,有序组织开展各项招聘工作,合理安排招录时间,及时完成招聘程序。招聘岗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条件要求、报名方式、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等信息,重点面向2022届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进行招聘。
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职称评聘等专项支持政策。对到城乡基层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按规定落实考研初试加分、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
强化动态跟踪服务。对到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做好档案转递、社保缴纳、劳动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畅通后续成长发展渠道,将其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加强教育管理和激励关怀,对表现优秀的,在职务职称评聘、人才项目选拔、升学进修深造等方面按规定予以适当倾斜。